张国军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张国军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军。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国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金通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国军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我与金通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诉金通远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国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金通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张国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张国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国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国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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