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康与中山市粤丰麦氏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刘学康与中山市粤丰麦氏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粤丰麦氏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洁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守昌,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学康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粤丰麦氏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粤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学康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每月工资里没有包含双休日加班工资,一审判决认定加班工资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考勤记录显示粤丰公司确实安排刘学康周六日加班,粤丰公司本应向刘学康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但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确认粤丰公司采用计件工资制计付刘学康每月工资,因双方均未能证实劳动定额及计件报酬标准等,故须综合考虑工资表所载明的项目以确定粤丰公司是否还应向刘学康加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对此,一审判决经核算后,认定刘学康的计时工资、保底薪补助、奖金、岗位及新入职津贴、夜餐补助累计金额并不低于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的加班工资数额,并据此认定刘学康每月领取的应发工资中已包含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故刘学康主张其每月工资未包含双休日加班工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刘学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学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强 弘
审 判 员 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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