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诉F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校诉F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34号
原告某校。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
被告F。
委托代理人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校(以下简称“某校”)与被告F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校的委托代理人戚某某、陆某,被告F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校诉称,被告F与原告某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原告处任法语老师。被告在职期间未遵守专职教师守则、教学质量不佳、被投诉等对原告声誉造成影响。原告根据专职教师守则及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被告降薪的处罚行为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违约金。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000元。
被告F辩称,2013年3月、4月原告某校未按双方合同向被告全额支付薪资。同时,原告未与被告就专职教师守则等规章来约束双方的职业行为。因原告所述的被投诉、教学质量不佳等均在被告离职之后且未有证据证明属被告所为,现同意仲裁的裁决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根据庭审,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8月起被告F进入原告某校处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双方约定,原告聘用被告负责教授法语口语及相关课程,月工资8,500元,每月工作时间80小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则按每小时100人民币支付。同时,违约金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为违反合同,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到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确切数额或更高或更低的违约金,应当在合同附件中写明。2013年1月,原告调整被告的授课课程。因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每月80小时授课时间,2013年3月、4月,原告某校对被告F的月薪按4,250元标准发放。被告即向原告提出异议,并于5月30日办理了离职。
2013年6月8日,被告F向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某校因工资减半支付2013年3月至4月的工资差额8,5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的住宿费23,400元。2013年7月26日,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某号仲裁,某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F2013年3月至4月的工资8,500元;对F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因双方未提起诉讼现已生效。2013年7月22日,被告F再次向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某校因单方面作出工资减半处罚应支付违约金,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某校主张F岗位调整的,可以调整工资的全部或部分,但调整岗位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某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F同意某校调岗调薪的决定;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某号裁决书认定某校以F被客户投诉为由给予F降薪的决定缺乏依据,故某校未足额支付F劳动报酬是违约行为,应当向F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做了两种约定即800-3,000美元或F月工资标准的3-10倍。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某校应当支付F违约金17,000元。2013年9月9日,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581号仲裁,某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F违约金17,000元;对F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某校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原告某校为被告F办理了有效期至2013年8月3日的外国人专家证,于2013年6月5日注销。
以上事实,由原告某校提供的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某号裁决书、聘用合同、欧风专职教师守则、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沪外专(2011)某号关于转发国家专家局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欧风培训中心企业培训教学情况调查表、2013年6月18日电子邮件;被告F提供的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某号裁决书等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各项权利义务,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除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可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严格履行合同。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现原告以被告教学质量不佳、被投诉等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同时,亦未将《欧风专职教师守则》、《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双方聘用合同的附件并出示给被告,或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示,使被告无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为违反合同,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不相冲突。对此,原告依据“教学质量不佳、被投诉”等理由不足额支付薪酬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现原告所有证据明显不充分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故被告要求原告因违反聘用合同支付违约金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数额,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在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如果原告有着严格的规章和操作规程,就能避免发生差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某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F违约金人民币17,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某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某校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F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袁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程惠丽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