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子明与鞍兆(中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潘子明与鞍兆(中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子明。
委托代理人:刘海星,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鞍兆(中山)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邦,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洪民,该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的代理人:谢志华,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潘子明因与被申请人鞍兆(中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潘子明申请再审称:1、鞍兆公司辞退潘子明的理由是潘子明两次记大过,但“记大过”的文件是鞍兆公司单方提供的,之前没有向潘子明出示过,更没有经潘子明确认。显然“记大过”的文件是后制作的材料。2、潘子明只是任职机修主管,负责机械修理方面的工作,并不懂英语,二审法院认定潘子明知悉邮件的内容是错误的。3、鞍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潘子明知悉《奖惩管理规定》的内容。潘子明在工作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也没有给鞍兆公司造成损失,鞍兆公司也没有对此举证。4、鞍兆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是单方制作,其规定制度也非依法定程序指定,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不合理。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鞍兆公司答辩认为潘子明申请再审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潘子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鞍兆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电子邮件,潘子明都确认收到,反映双方有通过电子邮件就工作出现的有关事项及问题沟通和联系的工作习惯。尽管鞍兆公司所发邮件主文为英文,但潘子明也对部分邮件作了回复,说明潘子明对英文邮件的相关内容是知悉的。潘子明主张其不懂英语,不了解鞍兆公司所发邮件内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潘子明主张其并不知悉《奖惩管理规定》的内容,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潘子明对鞍兆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制度等各项制度在内的员工守则,故其该项主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潘子明被鞍兆公司记大过处罚的问题。鞍兆公司提供了处罚通知单、联络函及张贴在公告栏的联络函的照片,而张贴的方式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此外,在鞍兆公司对潘子明发出的电子邮件中亦反映出鞍兆公司对潘子明作出了处罚的事实,因此,潘子明否认鞍兆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潘子明还提出鞍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但其在签订劳动合同已知悉,却一直都未提出异议,现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潘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潘子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桂宏
代理审判员蓝中伟
代理审判员赵盛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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