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书生与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钟书生与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书生。
委托代理人王彬,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永平。
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书生与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书生与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钟书生入职公司时,公司多次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钟书生总是以各种无理的理由不予以签订。由于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钟书生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应当归责于钟书生的行为事实。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判决认定钟书生由于仅请求2012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000元,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因此予以照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3年3月1日至22日期间工资和加班费的问题。经核查,在仲裁和一审程序中,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钟书生的出勤和工资情况,均提供了钟书生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保安员考勤表》、《工资表》和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发放工资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钟书生对《保安员考勤表》不予认可,对《工资表》上记载的实发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对工资表其他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予以认可。钟书生没有对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提供相反的证据。经审查,《保安员考勤表》和《工资表》上记载的工作时间具有高度一致性,《工资表》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上记载的实发工资数一致。因此,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情形下,本院依法采纳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考勤表》、《工资表》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作为认证的依据。根据《工资表》上的记载,钟书生的基本工资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已经支付了按《保安员考勤表》记载的加班时间加班费。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此前钟书生曾经就加班费问题向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据此,本院认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钟书生加班费。钟书生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2013年3月1日至22日期间工资。由于钟书生提出辞职并因此而进行了劳动争议诉讼,双方因此而未及时进行结算。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钟书生实际出勤情况核算的该月工资为1618.39元,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定。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已足额发放钟书生所有的劳动报酬,包括年休假待遇。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支付给钟书生的1700元即包括年休假待遇,在一审中提交的工资支付单已经表明足额发放了相应的待遇。经核查,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单其中并没有显示包含了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项目,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进一步提供关于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支付给钟书生的1700元即包括年休假待遇工资的详细数据及相关的计付依据,因此,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能后果,其主张因缺乏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22日期间,钟书生享受带薪年休假共计1日,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应支付钟书生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的2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47.13元,钟书生诉讼请求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超额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问题。补交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钟书生应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根据上述的认定,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钟书生加班费的事实。钟书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钟书生、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钟书生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 万 阳
审判员许 炎 兴
审判员蔡 雪 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锦锦(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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