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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国与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申请案

2015-11-0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73


李健国与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9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健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祖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健国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健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庆

代理审判员  钟定榕

代理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骆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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