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英与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陈兰英与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兰英。
委托代理人:徐兴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雄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兰英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兰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黄毅强
代理审判员 王少虎
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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