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良知与大连工业大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周良知与大连工业大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良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邹积岩,系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周良知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工业大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良知申请再审称:本案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新的起诉,与(2006)甘民合初字第2867号民事案件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原审法院驳回我的起诉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大连工业大学辩称:周良知与我校的人事争议已经经过多次审理,相关事实已经核查清楚。周良知与我校已经没有任何人事关系,其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周良知于2007年起诉大连工业大学,要求大连工业大学恢复周良知教师公职、撤销大连轻工学院(1998)119号“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宣布1996年的停薪留职协议无效。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8)甘审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大民一终字第417号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周良知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1447号民事裁定,认定“周良知要求恢复教师公职,撤销大连轻工学院(1998)119号‘自动离职’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有关部门处理解决”,驳回其再审申请。周良知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虽与前述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但本案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其此前的历次请求的法律关系均一致,属于前述其诉讼请求问题所衍生出来的问题,故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作为驳回依据,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周良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良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刘丙江
代理审判员 高山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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