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蒋海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5-11-0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18

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蒋海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293号

  原告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颖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琦,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海荣。

  原告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海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军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琦、被告蒋海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处员工,2012年6月13日工作期间,被告右手被机器压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应的病假证明,原告不能确认是否存在病假这一事实,但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浦区劳裁委”)未就该事实进行调查,即推定被告存在病假事实,显然是错误的。再者,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600元/月,经法院予以确认,但是青浦区劳裁委按2,815.20元/月的标准计算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2、2012年6月13日至10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0,956.10元;3、工伤医疗费21元。

  被告蒋海荣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而且要求原告按月工资3,1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按法律规定应由企业来负担。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原告处工作。2012年6月13日,被告于工作期间在原告车间内操作机床时,右手被机器压伤。当日,被告前往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结果为右中环指完全离断伤,出院医嘱“全休3月,不适随诊”。之后,被告又于同年9月18日、10月8日前去复诊,并花费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21元。

  2012年10月25日,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12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于2012年6月13日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2013年3月29日,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伤情做出工伤致残程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3年3月31日,被告出具辞职报告称:“本人于2012年6月13日工伤,工伤鉴定结论九级,2013年3月29日作出。由于身体无法再进行工作,所以本人于4月1日辞工。”

  另查明,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4月。2013年4月26日,被告因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5月工资差额,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该案中确认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2,600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379.12元、工伤医疗费30元。2013年8月29日,青浦区劳裁委做出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2104号裁决,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956.10元、工伤医疗费21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裁决书、判决书、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辞职报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仲裁庭审笔录等佐证,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称辞职报告是写给社保中心,而不是写给原告的。原告称被告受伤后没有再回公司上班,原告没有开除过被告,是被告自己提出离职的。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3月31日出具辞职报告,虽其认为系写给社保中心而不是原告,但被告主张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前提,现原告也确认是被告自己提出辞职,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辞职行为予以确认,并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原告应根据被告的伤残等级,并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

  对于停工留薪期,按照规定,被告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即原告按月支付。现根据被告的伤情及九级伤残的事实,本院酌情确定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1,700元。现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故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按裁决金额10,956.10元处理。

  对于工伤医疗费,因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才申请工伤认定,故此日期以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工伤医疗费,均应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医疗费21元。

  综上,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海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

  二、原告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海荣停工留薪期工资10,956.10元;

  三、原告上海震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海荣工伤医疗费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审 判 员李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柯 岩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秉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贾支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