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山东耐材集团东明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再审案
马某某诉山东耐材集团东明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再审案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再重字第5号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百善,东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东耐材集团东明有限公司(原东明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继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山东耐材集团东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材集团)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东耐材集团东明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2014)菏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发还本院重审。重审期间,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甲、高百善,被告耐材集团的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某某和被告耐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曹继昌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是被告的职工,月工资1800元,负责装窑工作,任班长职务。2007年11月2日18时30分下班后,原告骑摩托车回家,当行至东明县城关镇董庄村北地时,被一辆汽车挂到,肇事车辆逃逸。好心人拨打120,把原告送进东明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伤及大脑,出于治疗和省钱的需要,先后在东明县人民医院住院三次,在菏泽市立医院住院两次,花去医疗费七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既没有主动为原告治疗,也不为原告申报工伤,在原告父亲马某甲无数次交涉下,经县委书记接访,劳动部门协调,被告同意赔偿12000元了结,并且要求原告签协议,不然一分钱也不给。为了给原告治病,原告父亲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30日在协议上签了字,原告认为这是一份无效的协议。2008年6月2日,被告发动职工为原告捐款3000元。2008年4月18日,原告写出请求认定工伤的申请递交东明县劳动仲裁委,但该委迟迟不予仲裁。2009年3月12日,原告再次申请仲裁,东明县劳动仲裁委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于是,原告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最终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72143.09元;2、补发66个月的工资118800元;3、护理费22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5、残疾补助费28800元;6、伤残就业补助费107092.5元;7、伤残医疗补助费64252.5元;8、漏缴养老保险补助费93960元;9、漏缴住房公积金补助费972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71618.09元。并请求按照2013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额,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被告耐材集团辩称,原告是我单位职工,月工资1000元左右。尽管原告的伤经过漫长的诉讼最终被认定为工伤,我方对东明仲裁委的工伤认定书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的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是我方仍坚持认为原告马某某的伤不属于工伤。因为不但有双方达成的协议书,而且还有马某某的住院病历,均记载了马某某是酒后不慎摔伤,所以我们坚持马某某不属于工伤的观点。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据5张都是复印件,原告有可能在新农合报销。我方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原诉讼请求和增加的诉讼请求中,均没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补缴住房公积金等诉求,原告再要求缴纳应该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我方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院重审认为,《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法院应予以受理。综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确认工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先行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未经仲裁,法院应不予受理。原、被告通过行政诉讼已经确认原告属于工伤,原告应当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管理部门先行申请仲裁;原告未就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对于原告提出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的确认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对于停工留薪期异议的确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因此对于停工留薪期间的认定应当先行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综上所述,对于原告马某某提起的诉讼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劳动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增相
审判员刘晓阳
人民陪审员武留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婧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