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王庆阁与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5-11-0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27

王庆阁与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阁。

  委托代理人:王重垚。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明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波。

  委托代理人:张志江。

  上诉人王庆阁、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盛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经开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谢宏、王耀锋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庆阁诉称,2011年10月12日王庆阁下班乘坐德源盛公司班车,班车行驶至中央大街与26号路交汇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王庆阁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王庆阁为七级伤残。现王庆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源盛公司赔偿王庆阁工伤七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000元。

  德源盛公司答辩称,一、王庆阁于2013年3月27日以交通肇事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审理,本案被告及肇事相关的责任人(侯士岩、永安保险公司)三方作为被告对王庆阁进行了赔偿。王庆阁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见(2013)经开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三被告共赔偿王庆阁352,213.59元,其中不包含王庆阁受伤后德源盛公司垫付给其的6.7万元治疗费。这35万中包括本案王庆阁诉讼请求的三个一次性的主张,以伤残赔偿金的名义给付王庆阁163,735.20元,该伤残赔偿金实际上就是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另案调解给付王庆阁的数额高于本案王庆阁起诉的标的;二、王庆阁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于今年的4月24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伤赔偿的名义提出赔偿申请,该委以沈开劳人仲字(2013)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德源盛公司给付王庆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万元,对这一裁决我方予以认可;三、王庆阁已于2012年12月退休,故其在德源盛公司处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其就业与否没有法律支持,故王庆阁索要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王庆阁受交通肇事伤害和工伤是一个法律事实,王庆阁重复索要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庆阁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庆阁于2010年9月到德源盛公司处工作,2011年10月12日在下班途中乘坐班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庆阁受伤的后果。2012年10月11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庆阁工伤,2013年2月28日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为七级工伤。王庆阁在职期间,德源盛公司未为王庆阁缴纳工伤保险。嗣后,王庆阁、德源盛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庆阁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德源盛公司支付医疗费155,144.69元、复印费298元、辅助治疗用具费1542元、交通费536元、伙食补助费8850元、护理费18,500元、十八个月误工费50,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2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2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00元,该委下发沈开劳人仲字(2013)172号仲裁裁决书,王庆阁不服该裁决,诉讼至法院。

  另查明,工伤事故发生后,通过(2013)经开民初字第645号案件的调解书确认,王庆阁已经得到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复印费的赔偿。本次诉讼王庆阁仅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向德源盛公司主张权利。

  再查明,王庆阁与德源盛公司于2011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王庆阁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沈开劳人仲字(2013)172号仲裁裁决书、工伤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状、(2013)经开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王庆阁在德源盛公司处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因德源盛公司未为王庆阁缴纳工伤保险,故王庆阁依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主张的待遇应由德源盛公司支付,故对王庆阁主张德源盛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关于王庆阁主张德源盛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因王庆阁在2012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已经享受国家给予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故王庆阁再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德源盛公司提出已在(2013)经开民初字第645号案件通过调解赔偿了王庆阁的损失,故不应再赔偿损失的抗辩理由,因(2013)经开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给付王庆阁的赔偿费用,无论从法律关系还是赔偿主体来看,均与本案无关,故德源盛公司抗辩理由不当,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庆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033元(3541元×13个月);二、被告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庆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3000元×13个月);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迳行给付原告。

  宣判后,王庆阁、德源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庆阁上诉称,要求德源盛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德源盛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与工伤是一个法律事实。其与2013年3月27日以交通伤害为由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上诉人419,213.59元,其中已包含三个一次性,且上诉人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赔偿义务,故要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关于王庆阁提出要求德源盛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王庆阁于2013年2月28日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为七级工伤,而王庆阁已在2012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故王庆阁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王庆阁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德源盛公司提出不同意给付王庆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03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的上诉主张,经查,王庆阁起诉侯士岩、德源盛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王庆阁与侯士岩、德源盛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侯士岩、德源盛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共给付王庆阁各项赔偿款419,213.59元。该赔偿款是王庆阁基于侵权诉讼而得到的赔偿,无论从法律关系还是赔偿主体来看,均与本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无关,故德源盛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王庆阁、沈阳德源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智

  代理审判员 谢 宏

  代理审判员 王耀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席红跃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秉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贾支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