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伟与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苏振伟与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本民一终字第00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振伟。
委托代理人果乃勋,本溪市平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茂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仁,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桂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苏振伟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3)溪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振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果乃勋,被上诉人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煤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桂云、杨成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苏振伟自2000年起在本溪煤矿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井下采煤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初。2012年9月10日,苏振伟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系“右足姆趾末节骨折”。苏振伟在本溪市金山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无休养医嘱。苏振伟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3806.75元,出院后至今未复工。2012年11月7日,经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苏振伟为工伤。2013年4月26日,经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受伤后伤残等级为工伤十级残。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本溪煤矿公司共计向苏振伟支付工资6160元,自2013年2月起再未向其支付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亦未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7月10日,苏振伟向溪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本溪煤矿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51743.5元。2013年8月6日,溪湖区仲裁委作出本湖劳仲裁字(2013)第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溪煤矿公司向苏振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47.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6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5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390.63元、伙食补助630元、护理费1100元;赔偿结束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对于苏振伟其他请求事项,该裁决未予支持。苏振伟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溪煤矿公司亦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苏振伟起诉的同日提起诉讼。现苏振伟要求本溪煤矿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47.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6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5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39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1100元、克扣工资经济赔偿金5597.56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681元,合计148965.89元,并要求与本溪煤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已另案受理。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无异议。又查明,本溪煤矿公司对于苏振伟要求的住院期间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47.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64.56元不持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苏振伟系原告本溪煤矿公司职工,2012年9月10日在工作期间受伤,已经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和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其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就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事项一并申请劳动仲裁,溪湖区仲裁委对上述事项业已作出裁决。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的部分条款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结合该仲裁裁决书已提出答辩意见,故本案理应对上述问题一并审查。因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发生工伤事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806.75元及被告因此次工伤到本溪市金山医院住院治疗且住院30天均为二级护理不持异议,因此确认原告应给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1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47.25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64.56元。关于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节。现原告以不得对未进行离岗前职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项规定的实质,是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本案中被告作为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不应受此限制,因而法院对被告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不予干涉。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并评定为工残十级,其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诉求补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被告因伤住院及治疗期间,原告理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原则向被告支付工资,但被告理应向原告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工诊断。在被告没有提交休养医嘱、证明的情形下,原告同意按4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法院依据被告的伤情,认为原告同意按4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的意见系合理诉求。因原告在被告受伤后共计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160元,故原告仍需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067元(3806.75元/月×4个月-6160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原告以被告至今尚未与泰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从而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答辩意见,因被告系原告的全日制合同工人,其各项保险均由原告缴纳,即使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因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该用人单位也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本院对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予以确认,根据辽人社(2010)483号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8个月,即30454元(3806.75元/月×8个月)。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请求。经查,发生工伤事故之前,原告未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但在工伤医疗期内未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工资。由于工伤医疗期并非正常工作期间,工伤人员未实际提供劳动,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工伤待遇而非劳动报酬,因此,原告应当补足欠付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所以,被告以原告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支付的克扣工资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故此被告的该项请求,不属法院审理的范围。据此判决: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尚欠苏振伟停工留薪期工资9067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元、由苏振伟负担8元。
上诉人苏振伟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溪煤矿公司支付上诉人苏振伟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22390.63元。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是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程度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鉴定结论确认日期是停工留薪期的终止日,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判决将上诉人苏振伟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4月26日期间的7个半月停工留薪期,认定为4个月是违法的,将本溪煤矿公司拖欠的7个半月的22390.63元工资判为9067元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本溪煤矿公司答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振伟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经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故其应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应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出院休养证明及后续治疗医嘱为依据。本案中,上诉人苏振伟入住医院治疗30日,出院后并无休养证明及后续治疗医嘱,故其应享有的停工留薪期为住院治疗期间,现被上诉人本溪煤矿公司同意支付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该行为是本溪煤矿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振伟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苏振伟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上诉人苏振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淑新
代理审判员孙源
代理审判员刘现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回娜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