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潘mou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造纸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5-11-1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99

潘mou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造纸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贺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潘mou生。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吕某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汉,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mou生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造纸厂(以下简称xx县造纸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昭平县人民法院(2013)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mou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造纸厂的委托代理人雷某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潘mou生是被告xx县造纸厂的职工,l981年9月5日原告在抢修2号纸机三叶辊时不幸右手受伤,经医院抢救,在右上肢中上部1/3处截肢,治疗了几个月伤愈后,被告厂方安排原告在基建管理科工作,时任副科长。l985年原告妻子得到政策性安排进被告单位工作和农转非户口。l992年后原告曾向被告提交书面报告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告曾口头答复原告属于老工伤,已按政策给予工伤待遇。2001年11月14日经昭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2年12月原告依政策办理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2010年3月17日,原告以工伤待遇为由申请昭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会以申诉时效不予受理,原告于同年3月24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厂方一次性给予原告工伤伤残补助金7992元。2010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财政厅联合下发桂人社发(2010)第168号《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一条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所称“老工伤”人员,随统筹地区工伤人员的待遇统一调整。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每月生活护理费从1982年1月起至2002年12月止,共21年,共计l78302.6元;2、支付每月伤残津贴,从1982年1月起至2002年12月止,共21年,共计221356.8元;两项合计399659.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mou生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在过去国家建设中因工受伤,应按国家政策享受安扶待遇,被告xx县造纸厂已按当时国家政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于2002年12月被告依政策帮助原告办理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财政厅联合下发桂人社发(2010)168号《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老工伤”人员,随统筹地区工伤人员的待遇统一调整,原告应按政策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原告的工伤认定在2002年以前已完成,其具体情况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共计399659.4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潘mou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mou生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l981年9月5日上诉人在抢修2号纸机三叶辊时,被挤水辊压伤右手,开放性骨折,经医院抢救,在右上肢中上部1/3处截肢,2001年11月14日经昭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级伤残”。至今厂方还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支付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费。去年下半年厂方已进行了破产清算,厂方也没有把上诉人的工伤赔偿提交给昭平县企业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费。根据桂人社发(2010)168号文件的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纳入统筹管理前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被上诉人支付。xx县造纸厂未按当时国家政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的规定,昭平造纸厂应在1982年依照政策给予上诉人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并办理工伤退休,但在上诉人多次强烈要求厂方给予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下,才于2001年11月4日通过昭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度三级”,于2002年12月给上诉人办理工伤退休。根据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诉人可以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费。综上,请求判令被上诉人:l、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上诉人每月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358.5元×30%计,从l982年1月起至2002年12月止,共21年,共计l78302.6元;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每月上诉人伤残津贴费,按2010年上诉人月工资l098元×80%计,从1982年1月起至2002年12月止,共21年,共计221356.8元;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潘mou生要求被上诉人xx县造纸厂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每月护理费、伤残津贴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潘mou生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因工受伤,按国家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的规定,上诉人潘mou生因工致残于2001年11月4日经昭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xx县造纸厂于2002年12月依政策帮助上诉人潘mou生办理提前退休,潘mou生开始享受正常退休待遇。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的规定,因工伤致残可享受护理费待遇需以评残并确认护理依赖程度为前提,而申请进行上述鉴定,受伤职工或其亲属无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或协助,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进行。因此,上诉人主张xx县造纸厂应在1982年依照政策给予上诉人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并办理工伤退休,但在上诉人多次强烈要求厂方给予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下,才于2001年11月4日通过昭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度三级”,于2002年12月给上诉人办理工伤退休,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在2002年以前已完成,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且上诉人的工伤发生在1981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原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发布)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的规定,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因工伤残职工发放护理费的规定。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其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费共计399659.4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潘mou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小莉

审 判 员  严永茂

代理审判员  邓行奇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译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秉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贾支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