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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讯橡胶有限公司与朱银平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85


东莞捷讯橡胶有限公司与朱银平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捷讯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修金,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银平。

委托代理人:马海岸、杨海龙,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捷讯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讯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10年3月16日,朱银平入职捷讯公司,任品管部班长,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2012年 10月9日,捷讯公司以朱银平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朱银平的劳动关系。朱银平离厂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企石仲裁庭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捷讯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赔偿金18429元;2.2012年9月1日至10月11日工资5000元;3.拖欠2012年9月1日至10月11日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250元;4.2010年6月起至2012年10月期间高温津贴2700元。该仲裁庭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东劳人仲企庭案字【2012】第23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捷讯公司须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通知并支付朱银平如下款项:1.经济补偿金9926.85元;2.2012年9月1日至10月11日工资共4680.1元;以上款项合计14606.95元;二、驳回朱银平的超出以上款项的部分及其他请求。其后朱银平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朱银平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71.5元,朱银平离职前还有2010年9月1日至10月11日工资4444元未领取。捷讯公司提供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公告、照片,证明朱银平在2012年10月8日4时10分到4时40分在办公室睡觉,因此捷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六章第四节第5-29条规定:上班时间无视公司纪律睡觉(故意躲卧或藏匿睡觉)者解雇朱银平。朱银平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确认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合法性。朱银平承认在2012年10月8日上班时打瞌睡,但认为朱银平已连续加班,处于严重疲劳状态上晚班,况且依据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朱银平上班第一次打瞌睡也只应记小过,未达解雇标准,捷讯公司解雇朱银平不合法。

原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工作证、公告、录音资料、工资单、考勤表、银行对私户明细查询、员工离职工作移交单、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公告、照片、录音笔录、员工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公告的照片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朱银平与捷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朱银平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二、捷讯公司解除与朱银平的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三、捷讯公司应否向朱银平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及高温津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朱银平对捷讯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从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得知,捷讯公司的员工上班打瞌睡(初犯者)处记小过处分,而针对上班无视公司纪律睡觉(故意躲卧或藏匿睡觉)者才可开除处理。从捷讯公司提供的照片,只能得知朱银平打瞌睡,并未能证明朱银平是无视公司纪律睡觉(故意躲卧或藏匿睡觉),同时朱银平亦否认故意躲卧或藏匿睡觉,且捷讯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朱银平的行为造成了捷讯公司的损失。捷讯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朱银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捷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朱银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捷讯公司将朱银平解雇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雇,应当按照朱银平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朱银平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2012年10月11日离职,朱银平应向捷讯公司支付赔偿金3071.5元×3个月×2=18429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关于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问题,因朱银平没有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捷讯公司限期支付朱银平工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捷讯公司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故原审法院采纳捷讯公司的主张,捷讯公司无须向朱银平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但捷讯公司拖欠朱银平2012年9月1日至10月11日的工资4444元应即时支付。至于高温津贴的问题,因双方没有对高温津贴进行约定,且朱银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岗位为高温作业,故原审法院对朱银平该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捷讯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朱银平2012年9月1日至10月11日工资4444元、赔偿金18429元,合计22873元;二、驳回朱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捷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由捷讯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捷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捷讯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明朱银平上班睡觉,且朱银平在录音中默认上班睡觉,在仲裁阶段其也承认上班睡觉,但认为不是躲卧或藏匿睡觉,并认为捷讯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过重。原审法院对朱银平承认的事实不予认定,仅认为朱银平上班打瞌睡,进而认定捷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朱银平违反捷讯公司规章制度,捷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无需向朱银平支付赔偿金18429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银平承担。

被上诉人朱银平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捷讯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捷讯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本案仲裁庭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关于捷讯公司调查取证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捷讯公司二审期间申请调查取证,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捷讯公司辞退朱银平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捷讯公司主张朱银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视公司纪律睡觉(故意躲卧或藏匿睡觉)。双方确认的员工手册规定上班打瞌睡(初犯者)处记小过处分,上班无视公司纪律睡觉(故意躲卧或藏匿睡觉)者可开除处理。捷讯公司提交的照片及录音笔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银平存在无视公司纪律睡觉(故意躲卧或藏匿睡觉)的情形,捷讯公司未充分举证其辞退朱银平合法,捷讯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捷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捷讯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审 判 员  杨玲冰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钧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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