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与曾颂文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26


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与曾颂文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敏,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颂文。

委托代理人:龙人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入职时间:2011年7月22日。

二、职务:行政部电工。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曾颂文主张与华虹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华虹公司主张与曾颂文已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一份背面附有劳动合同内容的《东莞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申请表》拟证明与曾颂文已经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入职申请表正面原盖有“确认劳动期限为2年”的印章且正面末处应聘者签名处有“曾颂文”字样的签名,曾颂文对该份入职申请表正面填写部分予以认可,但对正面加盖的“确认劳动期限为2年”的字样不予认可,认为是华虹公司事后加上去的。同时,曾颂文对该份入职申请表背面的劳动合同亦不予认可,认为系华虹公司事后伪造的。而仲裁阶段,华虹公司主张与曾颂文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被曾颂文拿走。

四、工资情况:原曾颂文双方确认:1.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的曾颂文应发工资总额为17741元;2.曾颂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

五、离职时间及原因:双方均确认华虹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以曾颂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雇曾颂文,曾颂文认为华虹公司系违法解雇,但华虹公司主张曾颂文存在上班期间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经常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且私自收取维修费用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华虹公司将曾颂文解雇系合法的,为此华虹公司提供了东莞市卓汇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款收据、警告处分以及解雇通知为证,曾颂文对华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并不确认存在侵占公司财务以及华虹公司上述主张的相关行为,并主张在职期间并未看到任何的警告处分。

六、2012年12月18日曾颂文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华虹公司支付:1.2012年6月工资2500元;2.2012年7月工资2500元;3.2012年8月工资2500元;4.2012年9月工资2500元;5.2012年10月工资2500元;6.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的高温津贴1200元;7.2012年7月至12月带薪年休假工资1035元;8.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9.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七、仲裁裁决结果:1.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2.由华虹公司支付给曾颂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741元;3.由华虹公司支付给曾颂文年休假工资192元;4.由华虹公司支付给曾颂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00元;5.驳回曾颂文其他申诉请求。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双方对仲裁裁决华虹公司应当支付曾颂文年休假工资192元的裁决结果均未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处罚通告、通告、警告处分、员工入职申请表、组织架构图、证明、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确认曾颂文已于2012年12月13日离职,故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该日解除。此外,双方对仲裁裁决华虹公司应支付曾颂文年休假工资192元的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服从该仲裁裁决结果,原审法院亦予以确认即华虹公司应当支付曾颂文年休假工资192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曾颂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华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曾颂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华虹公司在仲裁阶段主张与曾颂文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已被曾颂文拿走,但诉讼阶段又提交一份背面附有劳动合同内容的入职登记表拟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曾颂文对该份入职登记表背面的劳动合同不予确认,主张背面劳动合同系华虹公司伪造。原审法院认为,华虹公司前后陈述矛盾,且入职登记表背面附的劳动合同上并未有曾颂文签字确认,该背面劳动合同确存在伪造的可能,因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华虹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华虹公司应当支付曾颂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曾颂文入职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离职时间为2012年12月13日以及申请仲裁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曾颂文入职、离职、申请仲裁的时间,华虹公司应当支付曾颂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7月21日,而双方确认该期间曾颂文应发工资总额为17741元,故华虹公司应当支付曾颂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17741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华虹公司解雇曾颂文,应当证明其解雇曾颂文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华虹公司提供了东莞市卓汇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款收据、警告处分以及解雇通知拟证明曾颂文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情形,但曾颂文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且曾颂文不确认存在华虹公司所主张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情形,同时,华虹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曾颂文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虹公司解雇曾颂文系违法解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双方确认的曾颂文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500元及曾颂文入职、离职时间,华虹公司应当支付给曾颂文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7500元,计算方式为2500元×1.5个月×2倍=7500元。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华虹公司与曾颂文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华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曾颂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741元;三、限华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曾颂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00元;四、限华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曾颂文年休假工资192元;五、驳回华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由华虹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华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曾颂文入职时填写入职申请表,已签订一份临时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在入职申请表背面。华虹公司提交的东莞市卓汇制衣有限公司的出具的证明、收款收据、警告处分及解雇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曾颂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华虹公司解雇合理合法,故无需支付曾颂文赔偿金。请求:1.华虹公司无需支付曾颂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74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曾颂文承担。

被上诉人曾颂文:华虹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入职申请表背后内容是事后添加且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华虹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华虹公司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雇赔偿金。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华虹公司应否支付曾颂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华虹公司辞退曾颂文是否合法。

焦点一,华虹公司在仲裁阶段主张与曾颂文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被曾颂文拿走,但在一审审理期间又提交一份背面附有劳动合同内容的入职登记表拟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华虹公司前后陈述矛盾,且入职登记表背面附的劳动合同上没有曾颂文签名,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虹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曾颂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华虹公司主张曾颂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财产,提交了东莞市卓汇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款收据、通告,曾颂文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通告是单方制作,东莞市卓汇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不足以认定曾颂文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华虹公司未充分举证其辞退曾颂文合法,应支付给曾颂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虹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审 判 员  杨玲冰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钧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