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诉曹新邦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5-11-2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27


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诉曹新邦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扬少民终字第0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慧,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秀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雅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彩霞暨曹某某1和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升,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达,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新邦、闫秀兰、曹雅雯、曹某某1、曹某某、史彩霞、原审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2009年10月28日,汇鸿公司与中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汇鸿公司承包中材公司承建的尼日利亚熟料水泥生产线土建工程2.3标段的一部分工程;2、2012年汇鸿公司与曹波签订派遣合同书。双方约定曹波受汇鸿公司派遣致境外从事建筑劳务。2012年9月13日曹波从中国出境致尼日利亚国,9月14日抵达尼日利亚国,9月15日曹波开始在汇鸿公司分包的尼日利亚水泥厂土建工程项目中工作。曹波拥有汇鸿公司的工作证,职务为瓦工。汇鸿公司为曹波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汇鸿公司为曹波办理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3、2012年11月19日,曹波与汇鸿公司结算了2012年9月、10月、11月的工资及其他款项,同日曹波签署回国与结算报告书,声明与汇鸿公司的款项已经结清,并解除与汇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汇鸿公司安排其回国。2012年11月20日,曹波从尼日利亚出境回中国,次日抵达中国境内。4、曹波的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反映,曹波回国后于2012年11月26日就诊于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2012年12月1日,曹波体内检出环状体疟原虫,转入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以“疟疾”收住入院,并初步诊断为疟疾。2012年12月4日平凉市人民医院向曹波家属发放死亡通知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注明曹波的死亡原因为急性肾功能衰竭、疟疾。5、曹新邦、闫秀兰是曹波的父母,史彩霞是曹波的妻子,曹雅雯、曹某某1是曹波的女儿,曹某某是曹波的儿子。2013年3月13日史彩霞向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曹波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事项存在争议,故决定中止工伤认定,并作出扬人社工中(2013)5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3年5月27日六被上诉人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曹波与两公司在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12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故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扬劳人仲不字(2013)第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六被上诉人不服,诉至法院,遂成本案。

  以上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原审认为,一、汇鸿公司和曹波均是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曹波与汇鸿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书中,双方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及管理、曹波的出国与回国事宜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9月13日汇鸿公司依据派遣合同书将曹波派遣出境至尼日利亚国进行建筑劳务,曹波在汇鸿公司分包的尼日利亚国水泥厂工程中工作并服从汇鸿公司的管理,曹波从事的工作系汇鸿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的工资由汇鸿公司发放给曹波,且汇鸿公司在2012年9月18日为曹波投保团体人身保险。2012年11月19日曹波申请与汇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与汇鸿公司结清所有款项后于2012年11月20日由汇鸿公司安排回国。综上,2012年汇鸿公司对曹波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故法院认定在2012年9月与汇鸿公司形成人身与经济上的从属关系,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曹波与汇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中,中材公司是将其承建的尼日利亚国水泥厂工程的一部分项目分包给汇鸿公司,曹波是在汇鸿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中从事工作,且曹波系由汇鸿公司招用并管理,曹波的薪酬也由汇鸿公司负责发放,中材公司与曹波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曹波与中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曹波与汇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六被上诉人要求确认曹波与中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汇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汇鸿公司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是:曹波与汇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为完成境外项目而建立的临时劳动派遣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确认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曹波与汇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曹新邦、闫秀兰、曹雅雯、曹某某1、曹某某、史彩霞的主要答辩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中材公司的主要答辩为:本案所涉纠纷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亦与其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无出入。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曹波是否与汇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曹波与汇鸿公司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在派遣合同书就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及工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及管理、曹波境外劳务期间因病、工伤、工亡或意外事故的处理以及曹波出国回国事宜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及其他事项予以了明确约定,且在签订该派遣合同书后,曹波实际被汇鸿公司派遣至尼日利亚国,在该公司分包的工程中工作,并由其管理,汇鸿公司亦向曹波发放了工资,并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后曹波申请回国,要求与汇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汇鸿公司在结清曹波的所有款项后安排其回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决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曹波与汇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小川

审 判 员  刘 平

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月

 

附本判决所依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委托一个律师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有时效吗

    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