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鲍某某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甲。
委托代理人孙乙。
上诉人鲍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鲍某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收派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寄递业务等,于2010年5月24日成立。2012年8月13日,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向鲍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鲍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决定与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鲍某某系计件工资,没有具体的工资划分,鲍某某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851.7元。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安排员工培训,根据《培训记录表》记载的内容,此次培训内容为:《关于修订服务类投诉行政处罚及处罚流程的通知》、《服务类投诉行政处罚标准》、《新服务类界定标准(2012年版)》;培训目的为:为加强服务质量管控,提升公司全体员工对服务质量投诉的关注度,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公司对服务类投诉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与此对应,《奖惩与处罚管理规定》(VER:2.0)中关于服务类投诉的处罚标准予以同步修订。修订后的服务类投诉处罚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的包括:1、细化服务类投诉的情形分类;2、固化各类型服务类投诉的行政扣分分值;3、调整部分服务类投诉的处罚标准;4、调整服务类投诉行政处罚的审批流程;5、进一步明确服务类投诉管理连带责任的处罚原则。该《培训记录表》有“本人经此次阅读和学习本规章制度,已知晓并了解制度相关内容及条款意义,并在日常工作中愿意严格遵照执行”的备注内容,鲍某某在此内容后签字确认。奖励与处罚制度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因直接责任处罚和管理责任处罚累计扣分达到10分(含)的,给予降职、降级或降薪处理(收派员岗位给予区域或班次调整),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恢复原有职位、级别或薪资水平。因直接责任处罚累计扣分20分(含)的,视为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原审另查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3日、6日、21日以及6月9日因鲍某某“报备信息不符”对其作出每次扣4分的行政处罚,共计扣16分。2012年8月3日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与鲍某某做了调查笔录,鲍某某陈述知道2012年4月至7月期间因服务类扣满行政分20分的情况,对于扣满行政分20分鲍某某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处理。
原审又查明:鲍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申请仲裁,要求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鲍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06.80元。2013年2月,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其无需支付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06.8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称:鲍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进入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除了2012年4月以及6月之外,2012年7月鲍某某亦存在违反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被扣分的情况,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奖励和处罚制度的相应规定对鲍某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奖励与处罚制度是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鲍某某入职后已经将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都对鲍某某进行了培训,鲍某某在5件快件上都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快递行业是服务性行业,所以对快递行业来说鲍某某出现的问题是严重问题,严重影响到了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的信誉,并且影响客户的利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就扣分、处罚情况以及规章制度都已经和鲍某某面谈,鲍某某对此确认。另,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未设立工会。
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2.7处罚签名确认单,证明鲍某某确实违反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加上2012.4月以及6月的处罚,鲍某某已经被扣满了20分。鲍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7月份的处罚签名确认单上没有鲍某某的签字。7月14日是因为快件上地址书写不清,无法投递。
2、按照服务类问题件界定及处罚标准(2012年版本),根据其中第8类问题件类型的规定,在收派件过程中报备信息(包括上传巴枪滞留原因)与客户反映情况不符,经查属实的,按照二类标准扣4分。鲍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在培训时讲过,但是没有看过具体内容。
3、涉及违纪问题的面单五张以及对应的快件流转信息。在电脑系统内的信息录入情况显示,鲍某某录入的信息是客户不在无法派送,根据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和客户核实,客户的电话地址都是正确的,且客户都是在的。鲍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五笔快递确实是鲍某某做的,4月份的三个快递确实存在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所说的情况,因为当时是休息日,电话无法联系客户,所以做了巴枪滞留。6月9日的快件是因为客户周末不上班,因为快件内容是水果,鲍某某中午联系客户,客户说不在邮寄地点在其他地址让鲍某某送,鲍某某没有时间送其他地址所以没有送。7月份的快件因为快件地址书写不清,无法投递。另,鲍某某听说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有工会,但从未看到工会运作。
4、关于讨论修订《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证明奖励与处罚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鲍某某表示未参加过,也不知道有这件事情,而且从未听同事讲过,不予确认。鲍某某称:6月份的业务是因为客户不在被派送的地点,信息来源的第三方是寄件方,鲍某某当时联系了收件人,收件人当时不在被派送的地点,他要求鲍某某派送到其他地点,鲍某某没有去。6月份的处罚确认单是公司领导要求鲍某某签的。服务类问题界定和处罚标准(2012年版本)在培训时候见过,但是对其中的具体内容不清楚,没有看过。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鲍某某在2012年4月、6月以及7月确实存在被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扣20分的情况,鲍某某对4月份的扣分无异议,对6月的快件,鲍某某称系因客户不在家,对于7月的快件是认为因地址书写不清等客观原因无法投递,但是鲍某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鲍某某确认了处罚的情况,故法院不认可鲍某某的陈述,并确认鲍某某因投递服务问题被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扣分20分。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讨论修订《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证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奖励与处罚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鲍某某不予确认,但是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奖励与处罚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的制定。《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签收凭证上有鲍某某认可的签名,故上述规定可作为处罚鲍某某的依据。根据该规定,鲍某某已因服务类问题被扣满20分,鲍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依据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奖励与处罚制度,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与鲍某某的劳动合同。况且,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快递服务企业,快递及时投递是客户对其快递服务的基本要求。鲍某某多次未及时投递快递,势必对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企业的声誉以及行业中的竞争力产生影响,就其岗位性质而言,鲍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岗位职责要求,即使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无相应的规章制度,鲍某某的行为也应可认定违反了基本的劳动合同义务,应可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8月13日快递给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解除与鲍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鲍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对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鲍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06.8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鲍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06.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鲍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2012年7月的违纪扣分不实,理由是该份快递上地址书写不清,上诉人无法辨认、无法投递,故其不应被扣分。另,公司奖惩规定没有按民主程序通过不符合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上诉人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称其中7月份的快件因地址书写不清而无法投递,但上诉人上述主张依据不足,且该快件留有客户电话,上诉人有条件及时确定并投递,故上诉人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确实存在因投递服务问题被用人单位扣20分的情况,被上诉人据此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二审期间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也无新的理由,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鲍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章晓琳
代理审判员邬 梅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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