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甲公司与甲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68


甲公司与甲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上诉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雷明、被上诉人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甲于2007年3月进入甲公司从事硫化工作,后调整为炼胶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2012年7月20日,甲上班迟到,甲公司遂要求甲回家。当月23日,甲至甲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7月份工资1,805元。此后,甲未再上班。甲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依法为甲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9月5日,甲公司为甲办理了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

原审另查明:甲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为甲安排了上海市职业病健康检查。

原审又查明:甲公司提供的《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中规定,员工上班期间喝酒者被发现要求喝酒者自动离职,如不同意者公司通告开除出公司。甲知晓该责任制规定内容。

2012年7月26日,甲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1、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2、支付甲2011年度及2012年6月、7月期间的高温费1,200元;3、支付甲2012年1月至同年7月2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66.66元;4、为甲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在仲裁庭审中,甲变更第1项请求事项为:甲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6日以松劳人仲(2012)办字第3069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甲公司支付甲2011年及至2012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的高温费1,200元;二、甲公司支付甲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66.66元;三、甲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甲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甲离职原因是其自行申请还是甲公司开除。甲公司认为甲系7月23日申请离职,并与甲公司结算工资;甲则主张系甲公司通知其不要上班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甲、甲公司双方均确认,2012年7月20日因甲上班迟到,故甲公司让甲回家,甲公司还在7月23日结算了甲7月份的工资。首先,甲公司未能提供甲申请辞职的书面证据,故难以认定甲曾有申请辞职的意思表示;其次,甲公司虽表示让甲回家反省并非辞退的意思表示,但甲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之后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也未能举证证实甲公司曾要求甲回公司上班的事实,另,若甲公司并无辞退甲的意思表示,则甲公司不应在7月23日与甲结算工资,甲公司称系甲要求结算工资的意见亦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甲公司的辩称意见显然违反常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对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甲主张系甲公司要求其不要上班并结算工资的过程,更符合一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常规做法,故认定甲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了辞退甲的行为。

至于甲公司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应由其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中规定,员工上班期间喝酒者被发现要求喝酒者自动离职,如不同意者公司通告开除出公司。但甲否认其7月20日存在喝酒上班的事实,甲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甲在职期间曾经发生过喝酒的行为均已经作出过处理,甲公司不应在7月23日再次以此为由作出辞退处理。因此仅凭甲公司的证人证言等无法证明甲当天存在喝酒上班的行为,甲公司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甲存在其他足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甲公司单方解除甲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甲公司应依法支付甲赔偿金。甲主张的赔偿金的数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2011年及2012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的高温费1,200元;三、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66.66元。如甲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甲公司负担。

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公司针对被上诉人甲在2012年7月20日喝酒上班迟到的行为,明确告知甲,作为从事硫化工作及炼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酒后工作势必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甲回家醒酒休息;甲于当月23日要求这个月最后几天不上班,结算一下7月份工资,故甲公司根据其要求结算了7月份工资。因为工资月结月清,并询问甲何时上班,甲没有正面回答;2012年8月初,甲公司要求甲上班,但不知道甲的住所及联系方式,还询问过甲的姐夫刘殿东,并通过刘殿东要求甲继续上班,刘殿东及甲公司的车间主任王珲均能证实甲公司想方设法去联系甲;甲公司在2012年9月10日继续为甲缴纳基本养龙保险款项,甲公司没有单方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公司不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甲不接受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甲公司于2012年9月5日为被上诉人甲办理了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对此,甲公司解释为甲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已经受理,甲连续十几天没有上班,公司做出这样的处理结果。甲则称2012年7月23日甲公司拒绝其上班就已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确认,2012年7月20日因甲上班迟到,故甲公司让甲回家,甲公司还在当月23日结算了甲7月份的工资。甲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让甲回家反省,尽管反省多久没说,但甲公司于2012年8月5、6日通过在其公司工作的甲的姐夫刘殿东通知要求甲上班,对此,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相关录音材料。甲则称2012年7月23日以后甲公司没有通知其上班,并称其姐夫刘殿东并未曾告知其去上班,并对录音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相关证人未出庭作证,鉴于甲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甲公司又主张甲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且是甲因要回老家、有事需要请假提出要结算工资,甲对此予以否认,甲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实系甲因要回老家、有事需要请假提出要结算工资、甲公司方才于2012年7月23日结算了甲7月份的工资,甲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甲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故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甲公司既无法证明甲曾有向其公司申请辞职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又无法对2012年7月23日提前结算了甲7月份的工资作出合理的解释,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甲主张系甲公司要求其不要上班并结算工资的过程,更符合一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常规做法,故原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了辞退甲的行为,并无不妥。甲公司还主张甲2012年7月20日存在喝酒上班,当天公司未让甲上岗,当月23日通知甲来公司处理这件事,甲来后提出要结算工资,其公司不和甲结算并要求甲回去反省,后来甲坚持就和甲结了。甲则否认2012年7月20日喝酒上班,称甲公司2012年7月20日就不让其干了,当月23日让其去,其再去,问让不让其干,但不给其干又不开辞工单,工资不是其让结的,是单位给其结的,就是不让其上班了。对此,甲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的《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甲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书写的三份保证书、甲公司2010年8月3日作出的《通告》及相关会议记录、王珲和罗小刚的两份证人证言。相关证人未出庭作证,故对王珲和罗小刚的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甲2012年7月20日存在喝酒上班的事实,即便甲在2012年7月20日前曾有喝酒上班的事实,甲公司也均已作出过相应的处理,在此情形下,甲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辞退甲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甲公司应当向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合甲在甲公司的工资情况和工作年限,经本院核算,甲公司应当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高于原审判决的20,000元,鉴于甲在原审时的诉请即为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原审判决后甲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实难支持。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朱 鸿

代理审判员罗文渊

代理审判员裘 恩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陆 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