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足法民初字第03430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院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
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蹇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诉被告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唐红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被告于2013年2月7日和2月21日通过邮递申请辞职,原告根据《大足区人民医院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未同意被告辞职。被告系原告方作为人才引进,占用了编制,造成编制浪费。作为引进人才,原告方借给被告5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在原告处工作一定期限不归还。2013年2月25日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方同意就没有上班了。2013年2月27日被告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服,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人事科书面提出了辞职。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被告在试用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开始没有上班,就证明被告单方解除了聘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一、聘用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二)……。二、聘用岗位及要求(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妇产科部门从事临床医疗岗位工作。(二)……。三、聘用合同的解除(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等内容(具体内容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被告在妇产科工作。由于被告个人原因分别于2013年2月7日和2月21日通过邮政局特快专递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于同月25日离开其工作单位,后一直未在原告处工作了(庭审中双方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被告称2013年1月18日就书面向原告提出了辞职申请,原告当庭否认,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另,足医发(2012)147号《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院与新进人员共同签订《聘用合同书》、《服务期限协议》,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义务、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应按合同和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规定,新进的本科毕业生,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后,在医院工作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新进硕士、博士毕业生,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后,在医院工作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第十条规定,新进人员在未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前,或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在医院服务年限未达到双方约定期限,医院原则上不接受其调离、非法定理由的辞职等申请,若新进人员强行离职或违反医院相关规定,医院按相关规定作开除处理。……等内容。另,被告系原告引进硕士生。
本院认为,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求等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其中规定,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第十九条其中规定,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第三十七条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本案中,原、被告系事业聘用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试用期内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符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已离开原告处,庭审中,询问了被告是否回到原告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当庭不同意,其已具备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没有实质意义,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与原告借款一事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李某某与原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之间聘用合同关系于2013年2月25日已解除;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红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靖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