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诉代玉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80

 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诉代玉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永民一初字第220号

 

原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春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伟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代玉梁。

原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玉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芦伟光,被告代玉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在上班期间受伤属实。被告向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仲裁字(2013)第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二项:原告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16.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三项合计27973.6元。原告对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住院期间护理费无异议,对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数额不服,应按医院的病历及出院证明的医嘱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现请求依法确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被告代玉梁辩称,2012年4月,我到原告春天化工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2年5月6日上午8时30分许,我在2号电石炉3楼检修变压器作业时,不慎触电坠地致伤,被送往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颅外伤;2、颅内轻型闭合性损伤GCS15;3、颅底骨折(前颅凹);4、桡骨远端骨折(右R);5、尺骨茎突骨折(右R);6、颈部、左前胸部软组织损伤、7、C6椎体骨折;8、头状骨骨折。2012年6月6日,经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2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30日,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伤情鉴定为9级伤残。我自愿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我向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给付医疗费1626.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元、护理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300元、交通费800元。2013年4月8日,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仲裁字(2013)第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报销相关事宜。由申请人到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住宿费(其它被申请人已经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部门承担的费用,申请人可以委托被申请人领取,也可以领取后交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16.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三项合计27973.6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生活费等,双方核对后扣除)。3、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我认为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2)24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按裁决履行。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春天化工公司是2009年4月8日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2012年4月,被告到原告春天化工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原告春天化工公司在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金。2012年5月6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在2号电石炉3楼检修变压器作业时,不慎触电坠地致伤,被送往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颅外伤;2、颅内轻型闭合性损伤GCS15;3、颅底骨折(前颅凹);4、桡骨远端骨折(右R);5、尺骨茎突骨折(右R);6、颈部、左前胸部软组织损伤、7、C6椎体骨折;8、头状骨骨折。2012年6月6日,经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2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30日,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伤情鉴定为9级伤残。原、被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向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4月8日,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仲裁字(2013)第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报销相关事宜。由申请人到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住宿费(其它被申请人已经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部门承担的费用,申请人可以委托被申请人领取,也可以领取后交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16.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三项合计27973.6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生活费等,双方核对后扣除)。3、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

另查明,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734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2份、认定工伤决定书1份、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投了工伤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用,被告受伤致残后,自愿解除了劳动合同,有权利享受工伤待遇。被告代玉梁受伤后应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到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赔付。代玉梁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由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原、被告对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仲裁字(2013)第012号仲裁裁决中的原告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和被告代玉梁的月工资为1645.2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被告受伤至被评定伤残等级之日为7个月,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11516.4元。被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证实,在受伤期间原告向被告已支付工资7340元,应从原告支付的数额中扣除。对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因无被告签名,且与被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中的数额不相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应按医院病历及出院证明的医嘱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请求,因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被告代玉梁办理工伤保险报销相关事宜。由代玉梁到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玉梁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480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16.4元,共计27973.2元,扣除原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被告代玉梁停工留薪期工资7340元,剩余20633.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藏 明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海霞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秉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贾支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