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占平与李有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孙占平与李有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邯市民申字第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占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代文超、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玉所。
再审申请人孙占平与被申请人李有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邯市民二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占平申请再审称,本案形成诉讼的起因是,2009年6月7日晚8时许,孙玉所等人抢夺我的粮食,将我和妻子聂爱玲打伤,孙玉所等人为规避刑事责任而启动虚假诉讼。孙玉所作为这些案件的全权代理人,其所做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而原一、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诸多疑点不查证、不核实,导致我错误承担了法律责任。现在我有新的证据证明已结清了工人工资。据此,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并改判。
被申请人李有顺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依法驳回孙占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占平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应予确认。原审中,被申请人李有顺认可民事诉讼的提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提交的“2003平朔电厂开支表”,可以证明李有顺为孙占平提供劳务的事实,孙占平对李有顺在山西平朔电厂给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孙占平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付清了劳动报酬。因此,原审依法作出孙占平偿付李有顺工资2107元及其利息的民事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孙占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占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保俊
审判员 武 涛
审判员 焦小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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