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瑞利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先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36

 
瑞利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先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利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虹。

委托代理人刘振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俊。

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利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虹及刘振亮,被上诉人刘先俊及委托代理人陶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刘先俊于2012年3月进瑞利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于2013年春节返乡过节。2013年4月23日,刘先俊又至瑞利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4月27日,刘先俊在瑞利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刘先俊于2013年7月2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会对刘先俊的请求裁决不予支持。刘先俊不服裁决,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刘先俊与瑞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另查明,瑞利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1日、2013年2月1日与案外人黄某签订期限自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的木工车间承包合同。

原审再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瑞利公司按月支付刘先俊工资,并为刘先俊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瑞利公司通过银行将款项12,000元打入黄某账户内。瑞利公司在仲裁期间确认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刘先俊与瑞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庭审中,证人黄某到庭陈述:确认与瑞利公司签订过木工车间承包合同,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承包关系;瑞利公司支付其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其进行考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无权招收班组员工,班组员工的工资亦由瑞利公司支付,2013年2月前,瑞利公司将工资直接打入刘先俊银行账户,木工组员工保底薪资原为1,700元/月,后为2,200元/月。2013年4月22日,瑞利公司仓储物流部主管周某让其通知刘先俊上班,4月23日,刘先俊又进瑞利公司上班,4月27日,刘先俊在工作时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瑞利公司要求其在借据上签字,其实际未经手过钱款;因瑞利公司扣其工资,每月仅给生活费700元,故其离开公司。刘先俊对证人的陈述未持异议,瑞利公司表示其与黄某约定若发生事故,费用由黄某承担,且支付刘先俊医药费中有部分是现金。为此,瑞利公司提供落款为2013年5月13日借据一张,载明黄某因刘先俊断指事故住院医药费需要,向瑞利公司借用36,672元,扣除瑞利公司应承担的比例金额,剩余金额按黄某承包瑞利公司木工车间每月承包费用的30%归还本金。瑞利公司主张周某是公司仓储物流部主管,公司雇佣员工应由人力资源部决定,其无权决定;刘先俊发生事故后,当天周某向公司借钱,公司财务给其1万多元,先后共给过刘先俊3万多元,用于治疗。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先俊主张2013年4月23日至同年4月27日期间在瑞利公司木工车间从事木工工作,接受瑞利公司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瑞利公司主张其与黄某签订木工车间承包合同,其将木工车间承包给黄某经营,双方存在承包关系,而刘先俊是由黄某雇佣的,其与刘先俊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瑞利公司与黄某虽分别于2012年3月1日、2013年2月1日签订木工车间承包合同,但双方并未约定黄某作为承包人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瑞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某间实际存在承包关系,而期间瑞利公司按月支付黄某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刘先俊在瑞利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瑞利公司按月支付刘先俊工资,并为刘先俊缴纳社会保险,瑞利公司在仲裁期间亦确认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刘先俊春节返乡过节,双方对劳动关系的终结均未作出过明确的意思表示。2013年4月23日,刘先俊在瑞利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其付出劳动是瑞利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实际接受瑞利公司的管理、约束、支配。瑞利公司主张其与黄某存在承包关系,刘先俊是由黄某雇佣,与瑞利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现刘先俊主张2013年4月23日起刘先俊与瑞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予以采信。刘先俊与瑞利公司对劳动关系的终结均未作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刘先俊要求确认刘先俊与瑞利公司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刘先俊与瑞利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瑞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瑞利公司上诉称,其与刘先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也因2013年2月1日瑞利公司与黄某签订承包合同而终结。刘先俊在脱离公司管理4个月后,即使来瑞利公司上班,也是黄某未经瑞利公司允许擅自招录人员,与瑞利公司无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先俊与瑞利公司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刘先俊则不接受上诉人瑞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瑞利公司在仲裁期间确认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刘先俊与瑞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瑞利公司未就其与刘先俊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作出任何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2013年4月23日,刘先俊又至瑞利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4月27日,刘先俊在瑞利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情况下,原审确认2013年4月23日至4月27日,刘先俊与瑞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在就刘先俊原审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瑞利公司上诉认为其与刘先俊的关系已经发生变更,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瑞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瑞利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徐 焰

代理审判员李 弘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方 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委托一个律师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有时效吗

    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