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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某等诉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73

张甲某等诉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文民初字第824号

 

原告张甲某。

原告赵某某。

原告姚某某。

原告靳某。

委托代理人张乙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赵某某、姚某某、靳某、张甲某诉被告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76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某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某、赵某某、姚某某及靳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2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雇佣四原告为其打工,2013年3月14日被告周某某为四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共计欠四原告工资7620元,被告周某某拖欠四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给付四原告工资款726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在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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