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王存兰与张志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10


王存兰与张志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朔中民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兰。

 

委托代理人王秀文,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然。

 

委托代理人张一栋,山西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存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3)朔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存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文、被上诉人张志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一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存兰承建了朔城区上官苑小区1号楼的建设工程后,由张志然组织人进行建设,2009年6月工程全部完工。施工过程中,王存兰向张志然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工程完工后,王存兰欠张志然人工费350000元,王存兰于2011年12月30日书写上官苑1号楼人工费结算单予以确认欠款,并于2012年1月支付50000元。后张志然多次向王存兰追索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王存兰欠张志然300000元劳动报酬,有张志然提供的王存兰所写上官苑1号楼人工费结算单为证,予以确认。王存兰作为债务人,应当按期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王存兰给付张志然300000元劳动报酬。案件受理费10元(张志然已预交),由王存兰承担。

 

判后,王存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在一审时,上诉人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出庭通知书,开庭毫不知情,之后就收到判决书。2、在2009年6月工程完工时,上诉人未经仔细审查就出具了结算单,后仔细审验,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耗时费力找人维修,被上诉人应予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张志然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志然给上诉人王存兰承建的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完工后,上诉人王存兰向被上诉人张志然出具人工费结算单,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存兰应依法给付所欠被上诉人张志然的劳动报酬。上诉人王存兰所提当时出具结算单时未仔细审验,后经仔细审验,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要求张志然赔偿损失之上诉理由,2009年6月工程已全部完工,2011年12月王存兰书写的人工费结算单,时隔二年半之久王存兰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并以人工费结算单确认了所欠劳动报酬,后又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王存兰现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又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其抗辩事由,明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存兰所提原审程序违法之上诉理由,因原审法院在立案后依法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而未被退回,原审有理由相信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存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莉

      审 判 员  边艳桃

      审 判 员  丰德胜

      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晗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

  • 通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找律师打官司收费多少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

  • 固始泰禹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吕国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泰禹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禹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一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 孙根然与赵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许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根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才。再审申请

  • 广州美多眼镜超市有限公司与黎燕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多眼镜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太。委托代理人: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