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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与郝海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73


周立与郝海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海轩。

  再审申请人周立因与被申请人郝海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铁民一终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立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齐国良、王洪波结算后退出合伙,合伙期间工人工资已交接完毕,有证人肖世杰、刘佳丽、王平吉证实。原判决对合伙事实、主体及债务承担问题均未查清,并且依职权对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予追加,程序违法。因此,本案与再审申请人无关,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给付劳动报酬责任。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被雇佣自2011年9月7日起,共计47天,而再审申请人自认10月末其退出合伙,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被其它合伙人雇佣,因此不能认定被申请人为合伙组织的受雇佣人。再审申请人虽提出其他合伙人同意承担报酬给付,但缺乏证据支持,亦未经被申请人同意,债务不发生转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周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云波

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

代理审判员  曹 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栾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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