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常平乐培幼儿园与樊凉顺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30


东莞市常平乐培幼儿园与樊凉顺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常平乐培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吴岳卿。

委托代理人:李焕超,该幼儿园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凉顺。

上诉人东莞市常平乐培幼儿园(以下简称“乐培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樊凉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樊凉顺于2012年2月15日入职乐培幼儿园工作,担任司机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乐培幼儿园未为樊凉顺购买社会保险,乐培幼儿园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850元。乐培幼儿园称樊凉顺于2012年7月31日以工资低为由主动辞职,樊凉顺则称2012年7月28日,以乐培幼儿园未与樊凉顺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为此,樊凉顺于2012年8月1日到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人力资源服务站投诉,该站组织双方调解,因调解不成,樊凉顺于2012年8月31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提起申诉,请求:1.解除乐培幼儿园、樊凉顺之间的劳动关系;2.乐培幼儿园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50元:3.乐培幼儿园支付樊凉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36.56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经过审理,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一、确认乐培幼儿园、樊凉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月31日解除;二、乐培幼儿园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5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86.72元;三、驳回樊凉顺的其他申诉请求。乐培幼儿园不服,遂于2012年11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乐培幼儿园有通知全园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除樊凉顺等少数人未签订外其余员工均已签订,而乐培幼儿园没有针对樊凉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向樊凉顺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上访意见书上访意见栏反映樊凉顺称“乐培幼儿园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我买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劳动仲裁仲裁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表、签约通知及公示照片、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工资表、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樊凉顺的离职,乐培幼儿园应否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乐培幼儿园应否支付樊凉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樊凉顺的离职,乐培幼儿园应否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照本案,乐培幼儿园未为樊凉顺购买社会保险是不争的事实,樊凉顺以此为由向乐培幼儿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依法乐培幼儿园应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乐培幼儿园无须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樊凉顺于2012年2月15日入职,2012年7月31日离职,其工作年限为不足半年,以及樊凉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850元,故乐培幼儿园依法应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925元(1850元/月×0.5个月)。

关于乐培幼儿园应否支付樊凉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不争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乐培幼儿园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表、签约通知及公示照片、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等证据,拟证明乐培幼儿园已尽告知全园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樊凉顺,但即使樊凉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乐培幼儿园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樊凉顺的劳动合同,而乐培幼儿园未书面通知樊凉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故乐培幼儿园应依法支付樊凉顺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双方确认樊凉顺2012年3月至6月的工资表反映及樊凉顺已现金领取2012年7月的工资1950元的事实,樊凉顺已领取2012年3月1日至7月31日的工资数额共为9250元,即乐培幼儿园应依法支付樊凉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250元。又樊凉顺对于涉案仲裁裁决乐培幼儿园支付樊凉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86.72元没有提起诉讼,应视为樊凉顺服从该仲裁裁决,故乐培幼儿园应支付樊凉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86.72元。因此,乐培幼儿园无需支付樊凉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86.72元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判决:一、确认乐培幼儿园与樊凉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7月31日解除;二、限乐培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支付樊凉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5元;三、限乐培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支付樊凉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86.72元;四、驳回乐培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乐培幼儿园乐培幼儿园负担。

一审宣判后,乐培幼儿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樊凉顺于2012年2月15日入职乐培幼儿园担任司机一职,入职周一至周五早上7点至8点半、下午4点至5点半,开车接送乐培幼儿园的幼儿,其他时间休息。樊凉顺的月平均工资为1850元。2012年7月31日,樊凉顺以其工资低为由辞职,乐培幼儿园同意其辞职。其在辞职后以乐培幼儿园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因其自动辞职,乐培幼儿园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樊凉顺的试用期为1个月,在其试用期满后即2012年3月19日,乐培幼儿园多次口头通知樊凉顺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30日,乐培幼儿园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其于2012年4月6日前签劳动合同,但樊凉顺仍不同意。2012年4月9日,乐培幼儿园向当地劳动服务站申请调解签订劳动合同,但樊凉顺依然拖延签订合同。故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乐培幼儿园,乐培幼儿园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乐培幼儿园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25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386.72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樊凉顺承担。

被上诉人樊凉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双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乐培幼儿园依法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各执一词。乐培幼儿园称樊凉顺以工资低为由主动辞职,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结合乐培幼儿园确实未为樊凉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原审法院采信樊凉顺的主张,判令乐培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乐培幼儿园理应向樊凉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乐培幼儿园主张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乐培幼儿园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乐培幼儿园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审 判 员  杨玲冰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嘉律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