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与陈海燕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与陈海燕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晶。
委托代理人:盘小东,该公司的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宋遂群,该公司的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燕。
委托代理人:廖刚,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海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2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与陈海燕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海燕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099.84元;三、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海燕2012年5月、6月工资共计6030元;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元(古登公司已预交),应由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后,古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古登公司上诉称:古登公司已经同陈海燕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陈海燕2012年5月,6月的实际工资为1910元,1810元。因此,古登公司请求:一、判令古登公司无需支付陈海燕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099元;二、判令古登公司无需支付陈海燕2012年5月,6月工资603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陈海燕承担。
被上诉人陈海燕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古登公司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给陈海燕的关键是其是否与陈海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如签订,则无需支付;反之,则应支付。古登公司主张其与陈海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就其该主张提交了陈海燕的《履历表》,该表的抬头上有“劳动合同已签订已领取”的字样,该字样没有陈海燕本人签注,该履历表也没有陈海燕本人签名,陈海燕本人亦不确认该内容,故本院对《履历表》抬头上关于“劳动合同已签订已领取”的内容不予确认。古登公司并无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与陈海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古登公司依法应向陈海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陈海燕2012年5月、6月工资的问题。因古登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及《工资领取签名册》均不能直接证明陈海燕的工资数额,在古登公司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原审采信陈海燕的主张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陈海燕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陈海燕2012年5月、6月工资的具体数额,原审已作论述,本院不再赘述,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查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古登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古登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天宇
审 判 员 贾鸿宾
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辉恒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