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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舒存伟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93


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舒存伟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润生。

委托代理人:叶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存伟。

上诉人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存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2日,玖龙公司与舒存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舒存伟入职玖龙公司物流(运输)部,职务为平板司机。玖龙公司主张舒存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超过15天未到运输部上班且未办理任何有效书面请假手续,已经于2012年4月13日给予舒存伟自动离职处理,提供《自离信息联系单》、《自动离职通报》佐证。

玖龙公司提交《舒存伟油费考核汇总》,内容显示:公里数 1251 实际油费 20127.48 补助油费2639.685 油费差额 -17487.79039 当月油耗兑现 -17487.79039 备注 油补:31升/百公里油价:6.80663元。玖龙公司提交《舒存伟2012年3月工资清单》,显示当月舒存伟“油材超标 17487.79”。另外,玖龙公司还提交了GPS轨迹图、《舒存伟加油记录清单》、《舒存伟运单考核清单》、《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玖龙公司根据以上证据,主张舒存伟存在偷卖公司柴油嫌疑,从而导致油耗严重超标,舒存伟应向玖龙公司支付超标部分的油费。

玖龙公司就本案于2012年11月6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提交《劳动争议申诉书》。2012年11月8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作出(2012)第5号不受理通知,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及仲裁范围,决定不受理。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劳动合同》、《舒存伟油费考核汇总》、GPS轨迹图、《舒存伟加油记录清单》、《舒存伟运单考核清单》、《自离信息联系单》、《自动离职通报》、《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2012)第5号不受理通知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舒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玖龙公司主张与舒存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舒存伟自2012年3月19日起连续15日未上班,构成自动离职,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玖龙公司提交GPS轨迹图,主张舒存伟涉嫌偷卖玖龙公司的柴油,玖龙公司的举证并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系玖龙公司的工资核算制度,玖龙公司主张舒存伟应依该制度返还超标的油费,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玖龙公司诉请舒存伟赔偿加油费17487.79元,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驳回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玖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系舒存伟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玖龙公司提供的《GPS轨迹图》、《加油记录》可以明显看出,2012年3月16日,舒存伟在未取得玖龙公司同意,也没有任务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只能在玖龙公司厂区内行驶的平板车至15公里以外的道滘镇,造成油费严重超标,且不论舒存伟是否涉嫌卖油,其上述行为已明显存在过错,因此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一审法院并未关注到该问题,模糊了焦点问题,做出了错误判决。二、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在于舒存伟的行为是否给玖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玖龙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舒存伟油费严重超标,给玖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7487.79元。舒存伟擅自离职,企图一走了之以逃避责任。上述事实一审判决书已予以认定。综上,玖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舒存伟向玖龙公司支付经济赔偿17487.7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舒存伟承担。

被上诉人舒存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舒存伟是否需要向玖龙公司赔偿损失17487.79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玖龙公司提交的自离信息联系单中并未载明舒存伟的离职原因,自动离职通报、加油记录清单、运单考核清单、油费考核汇总等为玖龙公司单方制作,无舒存伟的签名确认,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系玖龙公司的工资核算制度,因此,玖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舒存伟存在偷油、卖油的行为,玖龙公司要求舒存伟赔偿加油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玖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艳

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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