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与涂家良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与涂家良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润生。
委托代理人:叶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家良。
上诉人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家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18日,玖龙公司与涂家良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涂家良入职玖龙公司运输部,职务为平板司机。玖龙公司主张涂家良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超过15天未到运输部上班且未办理任何有效书面请假手续,玖龙公司已经于2012年4月13日给予涂家良自动离职处理,提交《自离信息联系单》与《自动离职通报》佐证。
玖龙公司提交《涂家良油费考核汇总》,内容显示:公里数 2703 实际油费 20183.29 补助油费 5703.492 油费差额 -14479.8 当月油耗兑现 -14479.8 备注 油补:31升/百公里油价:6.80663元。玖龙公司提交《涂家良2012年3月工资清单》,其中记载了“油材超标 17621.00”。另外,玖龙公司还提交了照片、GPS轨迹图、《涂家良加油记录清单》、《涂家良运单考核清单》、《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玖龙公司根据以上证据,主张涂家良存在多次变卖玖龙公司柴油嫌疑,从而导致油耗严重超标,应按玖龙公司制度支付超标部分的油费。
玖龙公司就本案于2012年11月6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提交《劳动争议申诉书》。2012年11月8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作出(2012)第4号不受理通知,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及仲裁范围,决定不受理。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劳动合同》、《涂家良2012年3月工资清单》、《涂家良油费考核汇总》、照片、GPS轨迹图、《涂家良加油记录清单》、《涂家良运单考核清单》、《自离信息联系单》、《自动离职通报》、《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2012)第4号不受理通知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涂家良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玖龙公司主张与涂家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涂家良自2012年3月20日起连续15日未上班,构成自动离职,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玖龙公司提交照片、GPS轨迹图,主张涂家良涉嫌偷卖玖龙公司的柴油,玖龙公司的举证并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系玖龙公司的工资核算制度,玖龙公司主张涂家良应依该制度返还超标的油费,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玖龙公司诉请涂家良赔偿加油费14480元,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驳回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玖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系涂家良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玖龙公司提供的《GPS轨迹图》、《照片》(涂家良偷买油被发现)、《加油记录》可以明显看出,2012年3月19日,涂家良当天早上在厂区加油后,在玖龙公司未授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只能在厂区范围内行驶的平板车至道滘镇一偏僻处卖油时,被玖龙公司当场发现,其卖油的行为已属盗窃,存在明显过错。结合其当月油材严重超标的情况来看,油材严重超标的原因系涂家良卖油所致,因此涂家良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尽管涂家良存在明显的犯罪行为,一审判决仍未予以认定,造成判决错误。二、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在于涂家良的行为是否给玖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玖龙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涂家良油费严重超标,给玖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4479.8元。综上,玖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涂家良向玖龙公司支付经济赔偿14479.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涂家良承担。
被上诉人涂家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涂家良是否需要向玖龙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玖龙公司提交的自离信息联系单中并未载明涂家良的离职原因,自动离职通报、加油记录清单、运单考核清单等为玖龙公司单方制作,无涂家良的签名确认,物流(运输)部平板司机计件工资的修订方案系玖龙公司的工资核算制度,玖龙公司提供的照片也无法看出涂家良偷油、卖油的行为,因此,玖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涂家良存在偷油、卖油的行为,玖龙公司要求涂家良赔偿加油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玖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艳
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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