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宣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36


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宣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唐伟成,达芳甜,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宣辉。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宣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9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宣辉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限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李宣辉支付2012年5月工资4460元、2012年6月工资322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402.5元;三、驳回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元,由东莞市耀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后,耀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耀辉公司上诉称:1、双方均确认工作交接是因调动工作岗位而产生的,因此李宣辉以《工作交接》来主张系耀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李宣辉也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证明是耀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关于离职理由的陈述,李宣辉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诉书》是这样陈述的:2012年6月26日,李宣辉无奈办理交接,后往劳动部门投诉,见到耀辉公司在7月1日张贴的通知要求其办理辞职手续并结清工资,所以其就认为被耀辉公司开除了。这种牵强的理由及逻辑推理完全是李宣辉为获得补偿凭空编造,而在一审诉讼中被各种证据及审判员的发问驳得体无完肤,具体如下:第一,既然确认《工作交接》是因调动工作岗位产生的,何来“无奈”。耀辉公司身为用人单位,无任何强迫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权力,退一步讲,即使李宣辉不同意岗位调动,完全可以不办理工作交接及签字。李宣辉没有证据证明受到了耀辉公司的强迫。第二,李宣辉声称不满工作交接,就去了劳动部门投诉。事实上工作交接后,李宣辉一直在公司上班至6月30日下午,其是同意岗位调动及工作交接的,无去投诉的动机,当审判员要求其提供投诉的证据时,其明确表示提供不了,恰恰第一时间寻求劳动站解决争议的是耀辉公司,有投诉登记表、调解申请书在劳动站存档。第三,李宣辉称耀辉公司7月1日的《通知》是要求其办理辞职手续并结清工资,这是断章取义,该《通知》李宣辉撕走了一份,也是提供给了仲裁庭,《通知》写了两层意思,首先是要求其回来上班,其次才是如不同意回来上班就要办理辞职手续。综上所述,李宣辉对离职理由的陈述是不成立的,其也没有主张是不满工作调动而被迫离职的,一审法院不能认定其是被迫离职。法院只能审查其关于离职原因的主张是否成立,否则也是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2、耀辉公司对李宣辉进行岗位调动合理合法,不构成其被迫离职的理由。将李宣辉从生产部调到业务部,李宣辉同意调动才办理工作交接的。生产部负责人对产品性能特征了如指掌,这正是业务部人员所不能企及的,这种调动完全符合任何一个企业的用工惯例。至于调动岗位后的工资,耀辉公司的主张是高于或等于原工资,李宣辉对此否认,但事实是调动后还未到新岗位工资的发放周期就离职凭什么就认定工资会发生负增长呢?更为重要的是,就算李宣辉不满工作调动,其完全可以提出异议或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而不是在几天后擅自离职,李宣辉没有为此事去劳动部门寻求解决,也没有向耀辉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被迫离职”一说实难成立。3、对李宣辉擅自离职,耀辉公司采取了多种方式通知其上班或办理辞职手续,也向劳动站寻求救济,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也是为了保护耀辉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李宣辉利用用人单位的举证弱势侵害耀辉公司的正当权益。请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因此,耀辉公司请求:一、撤消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改判耀辉公司无需支付李宣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402.5元;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李宣辉承担。

被上诉人李宣辉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一审庭审中,耀辉公司同意向李宣辉支付2012年5月工资4460元及2012年6月工资3222元,原审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焦点为耀辉公司是否应向李宣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耀辉公司是否应向李宣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李宣辉离职的原因。原审认定李宣辉离职的原因系因不满耀辉公司作出的工作岗位调动而自行离职的,李宣辉未就该认定提出上诉,视为其服从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就李宣辉自行离职的原因,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知,耀辉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对李宣辉作出工作岗位调动,李宣辉新旧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差异较大,耀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宣辉有能力胜任该新的工作岗位,也未举证证明其能保证李宣辉的福利待遇不降低,李宣辉也明确表示其不同意调动工作岗位,故耀辉公司对李宣辉工作的调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耀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李宣辉提供劳动条件,导致李宣辉离职,构成被迫离职,耀辉公司应依法向李宣辉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原审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查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耀辉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耀辉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天宇

审 判 员  贾鸿宾

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辉恒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