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玛次真与边巴平措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嘎玛次真与边巴平措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藏法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嘎玛次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巴平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云。
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与被申请人边巴平措、张天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拉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再审申请称:一、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和被申请人张天云2012年6月12日签订了装修和平酒廊的合同,因张天云的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并且张天云在未完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造成再审申请人进行后续装修投入603948.00元,因此,再审申请人不仅未欠被申请人张天云工程款,而且向被申请人张天云多付了159493工程款。二、被申请人张天云所打的工资欠条具有虚假性,不能作为一、二审法院判决的定案依据,即便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也应该由被申请人张天云承担。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提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边巴平措等49名工人与被申请人张天云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与被申请人张天云签订和平酒廊装修合同之后,被申请人张天云为完成装修工程,雇请了边巴平措49名工人,为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在一、二审中均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边巴平措等49名工人与被申请人张天云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天云所打的工资欠条具有虚假性。因此,原一、二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张天云与被申请人边巴平措等49名工人具有劳务合同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工人工资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张天云,存在未严格依法审查工程施工人资质的过错,最终导致拖欠实际施工民工工资的事实,对此,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和被申请人张天云,对拖欠被申请人边巴平措等49名工人工资,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精神。原一、二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超付工程款的问题。
本案因是边巴平措等49名工人起诉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和被申请人张天云追索劳动报酬案,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及超付工程款产生的装修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予以解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嘎玛次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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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尼玛次仁
审判员达曲
审判员白玛旺姆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洛桑尼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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