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蒋甲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78


蒋甲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甲。

法定代理人蒋乙。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蒋甲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民四(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甲的法定代理人蒋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被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的托代理人沈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蒋甲于1975年3月27日被分配进上海冶金修建厂冶金安装大队工作。工作期间蒋甲被多次劳动教养,1983年12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月21日单位(更名为上海冶金修建安装公司)将蒋甲开除厂籍。嗣后单位改制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绿地公司)。2005年1月13日绿地公司将蒋甲档案退至街道,并开具了退工证明,该证明解除日期为2005年1月13日。自1973年1月起蒋甲一直至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06年9月8日蒋甲经鉴定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躯体形式障碍,被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07年8月20日蒋甲姐姐蒋乙被指定为蒋甲监护人。2012年7月11日,蒋甲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绿地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1975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27日的生活费及补缴1993年1月至2012年7月1日社会保险费。对此,该仲裁委员会以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未予受理,蒋甲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蒋甲诉称,蒋甲1973年起就至精神卫生中心治疗,1975年因毕业分配进入上海冶金修建厂(绿地公司前身),嗣后单位在明知蒋甲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多次送蒋甲劳教,当时家属均不知情。2012年蒋甲监护人经查询得知单位于1983年12月21日将蒋甲开除厂籍,当时未告知过蒋甲及家属,绿地公司并于2005年1月13日开具退工单于蒋甲档案中,同样未告知蒋甲及家属,蒋甲家属始终认为蒋甲与单位劳动关系一直是保持着的。蒋甲认为绿地公司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且解除通知也未送达蒋甲,加上蒋甲有精神疾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绿地公司自2005年1月13日起与蒋甲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1975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3,080元。

绿地公司辩称,蒋甲自1975年进单位后多次被有关部门劳教,1983年12月被判刑4年,单位于12月21日将蒋甲除名,当时未实行合同制,档案均保留在单位,2005年改制后的单位在清理档案时将蒋甲档案退至街道并按要求开具了退工单。现蒋甲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绿地公司不能同意,要求驳回蒋甲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蒋甲于1983年12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月21日单位将蒋甲开除厂籍,根据当时实施的《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即予以开除处分,故单位当时行为并无不当,且当时尚没有规定出具退工单。2005年绿地公司改制后根据规定退档并开具退工单,虽然退工单上列出的日期为2005年1月13日,但并不能就此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时间为1983年12月21日,故蒋甲要求绿地公司于2005年1月13日起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蒋甲要求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13日起与蒋甲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1975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的生活费共计253,0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蒋甲不服,上诉于本院。

蒋甲上诉称,绿地公司于1983年对蒋甲作出开除出厂的决定是无效的。2005年1月13日,绿地公司出具的退工单上载明2005年1月13日绿地公司与蒋甲劳动合同解除,表明绿地公司此时才解除与蒋甲劳动关系,现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能追溯到1983年。当时虽有规定职工触犯刑律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开除,但绿地公司并未将开除决定送达蒋甲,该决定对蒋甲没有约束力,且蒋甲又患精神疾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绿地公司在2005年才开具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应适用现行劳动法律处理本案争议,原审法院运用当时相关规定认定绿地公司对蒋甲作出开除决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蒋甲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绿地公司辩称,蒋甲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绿地公司才对其作出开除决定,符合有关规定,并无违法之处。2005年绿地公司为蒋甲办理退档手续时,被告知需出具退工单,故按要求填写了退档日期的退工单,但无法改变蒋甲在1983年已被单位开除的事实。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蒋甲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绿地公司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都有权依法解除与蒋甲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1983年解除,且蒋甲在刑满之后也没有回单位上过班或因患xxx病假待遇,说明蒋甲知道原有劳动关系因其犯罪而被单位解除,与绿地公司不再存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绿地公司没有将开除决定送达蒋甲,只要蒋甲知道已被绿地公司开除,且又互不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绿地公司在1983年对蒋甲作出开除决定,不需要办理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退工手续。之后,有关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职工应办理退工手续,绿地公司在清理职工档案时发现蒋甲档案还留存在单位,就及时为蒋甲办理退档手续,同时按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工单。虽然绿地公司在退档之日作为解除与蒋甲劳动关系的时间,并在该退工单上记载双方劳动关系于2005年1月解除,但绿地公司这样做为了方便退档,而蒋甲无证据可证实绿地公司于1983年对蒋甲实施了开除行为,双方事实上仍维系着劳动关系以及双方又重新建立起劳动关系,故应以1983年绿地公司作出对蒋甲开除的决定作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蒋甲被绿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绿地公司不再承担用人单位相关义务,亦不必支付蒋甲工资收入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蒋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蒋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徐树良

审 判 员姜 婷

代理审判员郎文艳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丁洁琼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