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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华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周广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72


圣华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周广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华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铭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文江,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

委托代理人:朱元琳,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圣华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广于2008年9月23日入职圣华公司工作,担任PE-SMT部设备工程师,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13日,圣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周广“多次并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九条第32点、第十条第8点、第14点等相关规定并严重干扰公司生产秩序和管理”为由解除与周广的劳动合同关系。周广于当日离职并结清工资,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494元。另查,2011年度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12元。

一审庭审中,圣华公司明确其解除与周广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和理由如下:1.周广于2012年7月18日向圣华公司提交请假单,经领导批准,于2012年7月23日至27日请假,而2012年7月20日至22日,周广所在的部门发生罢工事件,圣华公司要求周广取消请假处理罢工事件,但周广坚持请假,已经构成怠工或故意旷工两天。对此周广认为其已经向公司提交请假单,亦经过领导批准,属于正常请假,不存在怠工或故意怠工,且处理罢工事件是圣华公司人事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作为工程师的周广的工作范围;2.圣华公司所拥有的型号为XP143E、XP243E设备的最高级密码由周广掌握,在罢工期间,该设备的密码被人为修改,导致机器被锁,公司被迫停机,造成经济损失1000000元以上,因为没有原始密码和最高级密码是不能修改密码的,所以可以推断是周广故意设置密码,并提供PE-SMA部相关问题的证据、会议签到表、部门人员承诺书、邮件以及说明、申请订购单、报价单、采购单列印、客户服务报告、改善报告、登记信息查询、损失计算表、抛料清单、奖惩记录等予以证明。对此周广不予确认,主张周广不是唯一知道密码的人,公司的领导以及其他工程师都知道,所以不能证明是周广所为;3.周广在其请假期间公司发生罢工,周广没有回厂进行处理,圣华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周广2012年7月1日至9月11日的电信通讯记录证明是周广并没有回家而是在操作罢工。对此周广不予确认,认为即使周广没有回家也不能证明是其在操纵罢工。因圣华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与周广是否存在操纵罢工事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原审法院对圣华公司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

另,圣华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九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大过处分:32.故意怠工或故意旷工两天。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将予以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不获任何补偿;开除或送公安机关处理时,视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同时选择扣除当月工资的20%:8.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及其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14.造谣惑众、煽动消极怠工、罢工、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挑拨劳资关系的。

2012年8月,周广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圣华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00元、代通知金5600元。该仲裁庭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东劳人仲院塘庭案字[2012]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圣华公司支付周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488元;二、驳回周广的其他仲裁请求。圣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厂牌、雇员履历表、劳动合同、工资批量转账清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告、奖惩记录表、请假单、PE-SMA部相关问题、会议签到表、部门人员承诺书、照片、邮件、员工要求、申请订购单、报价单、采购单列印、客户服务报告、改善报告、登记信息查询、损失计算表、抛料清单、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圣华公司与周广双方对周广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平均工资水平均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亦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圣华公司应否需要支付周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首先,圣华公司以周广经通知不取消请假回厂处理罢工为由主张周广存在旷工情形,但由圣华公司提交的请假单可知,周广经圣华公司领导批准于2012年7月23日至27日请假,故并不属于旷工行为,且周广任职工程师,处理员工罢工行为并不是其工作职责范围,故圣华公司关于周广存在旷工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圣华公司主张周广擅自修改密码,导致机器停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但圣华公司未能证明周广是唯一掌握密码的员工,也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修改密码是周广所为,故圣华公司关于周广存在擅自修改密码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最后,圣华公司主张周广请假并没有回家而是操纵其部门员工进行罢工,但圣华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上述主张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因圣华公司未能就其解除与周广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有效充分的举证,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系圣华公司违法解除与周广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圣华公司应向周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周广于2008年9月23日入职,至2012年8月13日离职,工作年限为满三年六个月不满四年;周广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494元,超过2011年度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12元的三倍5436元,应以5436元/月作为计付赔偿金的标准。经计算,圣华公司应支付周广赔偿金为43488元(5436元/月×4个月×2倍)。圣华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周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488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圣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圣华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周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488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圣华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圣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圣华公司解除与周广的劳动关系系因周广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无须支付其赔偿金。一、周广在2011年就有两次违纪行为,并有其签名的奖惩纪律表为证,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二、周广所管理的部门是圣华公司非常重要的部门,影响着公司整个生产经营,集体性、全体性罢工造成的损失重大,作为管理人员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周广作为部门主管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解决罢工事宜,但其仍离开公司,对罢工行为加以放任,属于失职行为。三、周广所在部门发生集体性、全体性罢工,与周广有着直接关系。经圣华公司了解,周广请假后并未离开东莞,而在圣华公司外操纵其部门人员罢工,对此周广的通话记录足以印证。其次,部门人员罢工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修改设备密码,而修改设备密码必须在原始最高级密码的基础上进行,其原始最高级密码就由周广掌握,对此圣华公司提供深圳市旗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等证据为证。四、周广所在部门经常发生怠工,调整、损坏机器的行为,造成公司大量维修损失,圣华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拿》和《订购单》足以印证。因此,周广的一系列行为对圣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圣华公司迫于无奈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判项;二、改判圣华公司无须支付周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488元;三、由周广负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周广答辩称:周广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周广入职圣华公司后一直尽心尽责工作,因为近年公司管理层变动及订单减少,公司大量开除、辞退工厂技术人员及老员工。2012年8月13日公司无中生有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周广“多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并严重干扰公司生产秩序和管理”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对于圣华公司所主张的周广所谓违纪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确凿证据。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圣华公司解除与周广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圣华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了陈述,圣华公司依法应当对该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周广事前申请休假并得到了批准,在休假期间内周广并非必须听从圣华公司的工作安排,圣华公司以此主张周广怠工或旷工毫无依据。圣华公司又主张周广在操控罢工,但圣华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圣华公司称周广擅自修改机器密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但圣华公司未能证明周广是唯一掌握密码的员工,也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修改密码是周广所为,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综上,圣华公司解除与周广的劳动合同缺乏理据,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圣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圣华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审 判 员  杨玲冰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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