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纪录。系被害人董红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运金。系董红玲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1。系董红玲之子。
法定代理人朱运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2。系董红玲之女。
法定代理人朱运金。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民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和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程玉生,朱运金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安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2月16日12时06分,杨小学驾驶豫B53670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城关镇中山大道跨陇海铁路桥南坡时,因超速行驶,遇情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车辆方向失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董红玲、杜春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董红玲当场死亡、杜春云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杨小学弃车逃逸,后投案自首。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民公交认字[2011]第1216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小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月6日,杨小华(杨小学之兄)与朱运金、董纪录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杨小华一次性赔偿朱运金、董纪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6万元,双方永无纠葛。该协议于2012年1月6日经民权县公证处(2012)民证民字第2号公证书公证。2012年9月10日,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商人社工伤认字(2012)1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红玲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于2013年1月28日向民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民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7日作出民劳仲案字(2013)3号裁决书,裁决: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丧葬补助金10824元、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7090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共计463913元。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其职工董红玲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受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据此,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获得了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后,不因此而减免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董记录等四人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无权再向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侵权人已支付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精神抚慰金,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不再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但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董纪录、朱运金、朱某1、朱某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董纪录等四人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12月16日,仲裁时效应在2012年12月16日届满。董纪录等四人于2013年1月3日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2、本案不适用“双赔”。因第三人侵权形成的工伤,第三人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实行“补差赔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实行“双赔”。从立法上,全国多个省份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均规定禁止“双赔”;从司法实践中禁止“双赔”的案例不胜枚举。原审支持“双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工亡补助金;判决董纪录等四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董纪录等四人上诉称:1、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本案工伤认定时间是2012年9月10日,提起仲裁应当从该日起计算时效,董纪录等四人2013年1月3日申请仲裁不超过一年的时效规定。2、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可获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原法律规定的“补差”赔偿已取消,而“双赔”逐渐被立法接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双赔”具有法律根据和法理依据,同时司法实践中支持“双赔”的案例比比皆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双方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双方以己上诉理由作为对对方的答辩意见。
根据诉辩意见,本院确定争点为:1、董纪录等四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法定时效;2、本案是否适用“双赔”。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二审举证、质证。
关于第一个争点即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法定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1年1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9与10日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被侵犯之日应为工伤认定送达生效后,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义务之日。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将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侵犯之日,显然不当。董纪录等四人2013年1月3日申请仲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关于第二个争点即是否适用“双赔”问题。原审在法律规定层面和法理层面对该问题已作出全面的分析和司法评价。本院对该争点的评价意见与原审一致,认定因第三人侵权形成的工伤,受害人既享有侵权之债请求权,又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适当。上诉人要求改判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清振
审 判 员 魏新生
审 判 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沿心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