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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国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2015-11-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28


张玉国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国。

委托代理人:马旭东,左权县辽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军,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玉国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国的主要再审请求:l、撤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6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由人民法院对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立案受理并依法裁决。

主要申请理由:申请人在2011年10月24日上班时,单位领导派其开车去接人,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单位一直发工资,2012年9月单位停发工资,申请人于2013年5月6日向左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过时效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不服受理书,可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请人张玉国并非本单位司机,并非因公受伤,而是给本单位裴青云个人出的私车,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一切费用均是由裴青云承担的。

本院对裴青云也进行了询问,裴青云陈述:其个人借王军的晋Dxxxxx轿车,请再审申请人帮其驾车到榆社接裴青云老婆蒋春林,刚走到左权县城外石匣水库的时候,超车和迎面来一个半挂车相撞,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当时通过交警处理赔偿对方7000块钱。张玉国住院21天,其支付8000块钱,500块钱伙食费,又给王军花了8万5购买了新车。都是由其个人出钱赔偿的,与单位无关。

本院还查明,2013年5月6日,张玉国向左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一次性裁决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陪侍费、伙食费、伤残补助金共计20万元。同日,左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为已超过受理时效,作出左劳仲案字(201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本次事故经过情况的陈述相互矛盾,双方对是否构成工伤争议较大,需要在查明事实、确认是否构成工伤的基础上,再依法作出裁决。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左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期限驳回张玉国的仲裁申请后,张玉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就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故本院一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张玉国在发生工伤保险纠纷之后并未向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系解决工伤案件纠纷的前置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理由错误。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该案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玉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玉国的再审请求。

 

审判长凌宇

审判员高耀

代理审判员李晶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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