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少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5-11-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19


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少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石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国华,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锁。

  委托代理人于增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达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少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霖达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莹莹,被上诉人杨少锁的委托代理人于增芹、李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杨少锁到霖达工贸公司从事大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霖达工贸公司亦未给杨少锁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月工资3600元,自2011年3月起月工资调整为5000元。2011年12月20日,杨少锁在工作过程中因卸货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认定为工伤并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少锁向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解除霖达工贸公司、杨少锁之间的劳动关系,霖达工贸公司向杨少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9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0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752.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00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医疗费399.9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1元,并裁决霖达工贸公司为杨少锁补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养老保险。霖达工贸公司认为仲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杨少锁未申请解除与霖达工贸公司的劳动关系,故霖达工贸公司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杨少锁的月工资认定错误。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霖达工贸公司不应向杨少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0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1元,不应为杨少锁补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养老保险。霖达工贸公司应向杨少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49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4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00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医疗费399.98元,以上共计42634.48元。

  另查明,霖达工贸公司已向杨少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杨少锁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霖达工贸公司未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杨少锁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关于杨少锁月工资标准,杨少锁入职时月工资3600元双方均无异议,霖达工贸公司主张自2011年11月起才调整为5000元并认可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制有工资表,但其当庭表示不能提供,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杨少锁陈述及证人证言,确认杨少锁月工资2011年3月前3600元,之后(含3月)调整为5000元,故其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应为4767元﹛(3600元∕月×2个月+5000元∕月×10个月)/12个月﹜,结合伤残等级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903元(4767元∕月×9个月)。霖达工贸公司未依法为杨少锁缴纳社会保险费,杨少锁当庭要求解除与霖达工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霖达工贸公司应支付杨少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03元(4767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03元(4767元∕月×9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1元(4767元∕月×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杨少锁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双方对停工留薪期限7.5个月均无异议,结合霖达工贸公司已支付23000元,故确定为14500元(5000元∕月×7.5个月-23000元)。仲裁委关于杨少锁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且霖达工贸公司、杨少锁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及住院护理费,仲裁委上述费用的裁决霖达工贸公司、杨少锁双方均无异议,霖达工贸公司应当按裁决的内容支付相应待遇。关于霖达工贸公司为杨少锁补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养老保险,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少锁之间的劳动关系;三、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杨少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9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0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500元、医疗费39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00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1元,以上合计159899.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霖达工贸公司上诉称,霖达工贸公司不应向杨少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0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1元。原审未对仲裁委员会在送达程序上的错误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杨少锁未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其与霖达工贸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当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违反程序优先原则。

  杨少锁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霖达工贸公司与杨少锁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石大劳人仲裁字第(2013)第21号仲裁裁决一经霖达工贸公司向法院起诉即失去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同时,杨少锁在申请仲裁时,其中一项请求是要求霖达工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项请求中含有要求解除其与霖达工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对霖达工贸公司关于仲裁程序违法以及杨少锁当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马玉兰

代理审判员  魏聪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秉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贾支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