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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实与东莞市大岭山龙图沐足阁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2-0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88


王泽实与东莞市大岭山龙图沐足阁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大岭山龙图沐足阁。

法定代表人:何轩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泽实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龙图沐足阁(以下简称龙图沐足阁)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及职务:王泽实于2012年5月22日入职龙图沐足阁,担任清洁工一职。二、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龙图沐足阁称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过后再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一份职位申请表,职位申请表显示有王泽实所填写的基本身份信息、龙图沐足阁部门经理意见为录用、总经理意见为同意试用两个月。王泽实对职位申请表予以确认,但称其并不清楚试用期为两个月。三、离职前工资情况:双方确认王泽实2012年5月份工资为345元、6月份工资为767元。王泽实称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1300元,龙图沐足阁则认为王泽实的工资为底薪1100元+全勤奖50元。四、劳动者出勤情况:龙图沐足阁提交的考勤卡及员工考勤表显示王泽实2012年5月上班8天,2012年6月上班20天,其中考勤卡显示王泽实每天自签到至签退的时间8.5小时。王泽实对考勤卡及员工考勤表均不持异议,对员工考勤表上所载明的967元确认是其离职时龙图沐足阁所结算给其的2012年6月份工资767元以及工衣费200元。龙图沐足阁还称王泽实的每天上班期间为11:30至20:00,其中包含了每天11:00至11:30、17:00至17:30的吃饭时间共计1小时。王泽实对龙图沐足阁所陈述的上班期间及吃饭时间均予以确认。五、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2年6月24日,龙图沐足阁以王泽实不适合本职工作为由将其解雇。龙图沐足阁称王泽实存在上班时间睡觉偷懒、不服从楼面部长工作安排并恶言恐吓的情况及其工作表现差,为此,龙图沐足阁提交了会议记录、三份通告及申请证人刘某东出庭作证。其中2012年6月15日会议记录显示:“……王泽实的工作表现极差……”、2012年6月21日会议记录显示:“……经多位部长反映,王泽实工作散漫,在房间睡觉,无纪律,建议公司给予解雇……”,2012年6月3日通告显示:“楼面员工王泽实2012年6月3日在上班期间二次被楼面部长发现其在毛巾房偷懒,现公司对其作警告一次”、2012年6月11日通告显示:“楼面员工王泽实2012年6月11日在当班期间不服从楼面部长工作安排并且恶言恐吓,现对其作出严重警告一次,如有再犯作解雇处理”、2012年6月23日通告显示:“楼面员工王泽实2012年6月24日晚上9:35分上班期间楼面主任发现其在房间睡觉偷懒,被楼面主任批评后无悔改意向,考虑该员工已是屡教屡犯,在公司已造成恶劣影响,现公司决定对其作出解雇处理……”。而证人刘某东在庭审中称其是王泽实上司,王泽实平时工作时经常偷懒,与同事之间不沟通。王泽实从事PA工作,主要负责洗手间、楼面的清洁工作,证人指示王泽实打扫洗手间时,王泽实曾嫌弃太臭拒绝工作,后公司将其调岗至洗衣房,但王泽实调岗之后仍存在偷懒之情况,刘某东唯有将此情况上报给公司上层。刘某东还确认上述三份公告均张贴在公司内部,对通告中所显示王泽实的行为均属实。王泽实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其本人未参加会议,故不清楚会议的具体内容;对于通告,王泽实以未见过为由不予确认;对刘某东的证人证言,王泽实认为证人未见过其休息,而是公司其他部长发现,对其他证人证言内容不持异议。六、劳动仲裁请求:王泽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龙图沐足阁支付:1.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43元;2.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未购买社保半个月工资650元;3.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每天超1小时上班补偿96元(6元/时×16时=96元,按江、浙国央企每时为18元至20元);4.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未提前一个月辞退代通知金1343元;5.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龙图沐足阁处一般无早餐,每天补助2元共62元;6.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因民私企宿舍内部烟酒赌等影响休息外宿补助200元/月;7.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私民企乱理由和借口辞退王泽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一个月1300元;8.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龙图沐足阁辞退王泽实往返车路费、复印费等共68元;9.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私民企内乱作为乱管理无人道乱伪证补偿31000元;以上合计36062元。七、劳动仲裁裁决结果:1.由龙图沐足阁支付王泽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1元;2.确认王泽实、龙图沐足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3.驳回王泽实在申诉请求中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王泽实主张其在职期间在外租房及双方争议期间的车费、复印资料费应当由龙图沐足阁来支付,并提交了收据、发票予以证明,龙图沐足阁对此均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泽实提交的收据、龙图沐足离职表、出入证、工牌、科威办公设备公司收款收据、出租房收据、车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龙图沐足阁提交的会议记录、员工排班表、员工考勤表、考勤卡、龙图沐足离职表、通告、职位申请表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王泽实、龙图沐足阁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双方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王泽实在职期间是否存在每天加班一小时的情形;二、龙图沐足阁是否需要支付王泽实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龙图沐足阁解除王泽实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据;四、王泽实要求龙图沐足阁支付代通知金、未购买社保补偿、往返路费、复印资料费、住宿补助、早餐补助等补偿是否合法有据。

针对争议焦点一,王泽实认为龙图沐足阁应支付其在职期间除每天上班八小时外,另有一小时加班时间,故要求龙图沐足阁按每小时6元的标准补足差额。龙图沐足阁则认为王泽实每天出勤时间为8至8.5小时,扣除就餐时间1小时后,实际工作时间则为7.5至8小时,王泽实请求要求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庭审中王泽实、龙图沐足阁双方均确认王泽实的考勤时间为11:30至20:00,其中包含中午11:00至11:30及下午17:00至17:30共计1小时的就餐时间。因此,根据双方确认的王泽实出勤时间及就餐时间可折算出王泽实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7.5小时,并不存在加班之情形,故原审法院对王泽实要求龙图沐足阁支付每天1小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王泽实、龙图沐足阁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龙图沐足阁愿意支付王泽实自入职次月起的双倍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王泽实于2012年5月22日入职龙图沐足阁,并于6月24日被解雇,龙图沐足阁理应支付2012年6月22日至2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对于王泽实超出此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泽实的工资标准问题。王泽实主张其月工资为13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龙图沐足阁主张其工资为1150元(底薪1100元+全勤奖50元),与双方确认的员工考勤表中关于六月份工资计算方式相吻合,故原审法院采信龙图沐足阁的主张,认定王泽实的月工资为1150元。综上,龙图沐足阁应支付王泽实2012年6月22日至2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15元(1150元÷30天×3天)。对于超过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龙图沐足阁提交的通告与证人证言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王泽实亦承认存在未按要求工作的情形,足以证明王泽实在工作期间能力不足、不符合工作基本要求。因此龙图沐足阁以王泽实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据,王泽实要求龙图沐足阁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龙图沐足阁无需向王泽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补偿金。

针对争议焦点四,对于早餐补助及住宿补助,王泽实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就早餐及住宿补助进行约定,王泽实要求龙图沐足阁支付早餐补助及住宿补助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往返车费、复印费以及王泽实主张因龙图沐足阁管理问题造成其心理影响的补偿,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本案中龙图沐足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故王泽实以龙图沐足阁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龙图沐足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王泽实与龙图沐足阁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龙图沐足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泽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5元;三、驳回王泽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王泽实承担。

一审宣判后,王泽实不服,向本院提交上诉称:王泽实入职龙图沐足阁工作,每天工作都在9小时左右,入职时工资是1300元左右,龙图沐足阁没有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王泽实在龙图沐足阁工作期间,龙图沐足阁对王泽实百般刁难,而且龙图沐足阁工作环境恶劣,管理也比较混乱。龙图沐足阁无早餐供应,宿舍内有员工抽烟、打牌、赌博等吵声现象屡禁不止。龙图沐足阁最后以王泽实休息为由将王泽实辞退,该行为是违法的。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王泽实上诉请求:1.龙图沐足阁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43元;2.龙图沐足阁补偿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期间未购买社保的半个月工资650元;3.龙图沐足阁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每天1小时的加班费共计96元;4.龙图沐足阁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代通知金1343元; 5.龙图沐足阁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早餐补助62元;6.龙图沐足阁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外宿补助200元;7.龙图沐足阁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龙图沐足阁解除与王泽实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1300元;8.龙图沐足阁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因龙图沐足阁辞退王泽实而产生去工商局往返车路费及资料复印费100元;9.2012年5月22日至6月24日龙图沐足阁一切假管理、亏待员工、管理还有回扣款及管理人员乱扣,龙图沐足阁应补偿原告共计31000元。

龙图沐足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王泽实是否存在每天加班的情形;二、龙图沐足阁应否向王泽实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龙图沐足阁中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王泽实的其他诉求能否成立。

对于焦点一,王泽实每天实际工作7.5小时,另外1小时为用餐时间,龙图沐足阁无需支付其用餐时间工资。原审判决驳回王泽实该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焦点二,王泽实2012年5月22日入职,2012年6月24日被解雇,龙图沐足阁应支付2012年6月22日至6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5元。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焦点三,龙图沐足阁提交的通告与证人证言相印证,且王泽实亦承认存在未按要求工作的情形,足以证明王泽实不能胜任工作。龙图沐足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原审判决驳回王泽实该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焦点四,王泽实请求的早餐补贴及住宿补贴、往返车费、复印费、管理问题补偿、未购买社保的补偿等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泽实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均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元,由王泽实负担10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海晖

审 判 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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