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海等与香港创艺实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黄金海等与香港创艺实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海。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
代表人麦锐豪。
委托代理人黄银珍,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创艺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锐豪。
委托代理人许淑仪,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少威,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金海、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以下简称“创艺厂”)与被上诉人香港创艺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黄金海1996年11月入职创艺厂,离职前为创艺厂手工部主管,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1997年10月16日,黄金海在创艺厂工作时不慎左手肘被印刷机压断。1998年3月20日,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龙岗分局作出深龙社保(98)龙保葵16号处理决定,认定属工伤,经抢救治疗于1997年12月30日医疗终结,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80%,伤残程度五级。医疗终结前,黄金海领取了社保部门支付的医疗费568元和伤残程度一次性补偿35308元。受伤后,黄金海继续在创艺厂工作。2012年3月2日,黄金海以创艺厂未按时支付2012年1月份工资为由向创艺厂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2年3月3日开始未再到创艺厂上班。创艺厂确认有收到该通知。2012年3月5日,创艺厂向黄金海支付了2012年1月份工资2420元及津贴400元。经统计,黄金海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183.8元。2012年3月6日,黄金海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1、创艺厂支付黄金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2、创艺厂支付黄金海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00元。3、创艺厂支付黄金海经济补偿金80000元。4、创艺厂为黄金海补交1996年至2004年的社会保险。5、创艺厂按5000元标准补交社会保险。6、创艺厂支付黄金海1996年至2012年拖欠的年休假工资68965.5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241.38元。仲裁裁决结果为:一、创艺厂支付黄金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270元。二、创艺厂支付黄金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54元。三、创艺厂支付黄金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940.8元。四、创艺厂支付黄金海2011、2012年年休假工资1719元。五、驳回黄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黄金海、创艺厂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庭审中,创艺厂以2008年其与黄金海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于次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为依据主张,其一般都按约定在次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2012年1月份工资系因创艺厂负责人病逝而迟延发放。
原审法院认为,黄金海与创艺厂建立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按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7日。创艺厂直至2012年3月5日才向黄金海支付2012年1月份的工资,系拖延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黄金海于2012年3月2日以此为由向创艺厂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2012年3月3日未再返厂上班,可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3月3日即告解除。创艺厂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合同解除,依法应向黄金海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员会核算,黄金海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183.8元,连续工作年限为15.5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为64848.9元。黄金海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依法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创艺厂未安排黄金海休2011年、2012年的带薪年休假,依法应向黄金海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黄金海请求的2011年、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719元,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已由用人单位安置后要求辞职的,其工伤辞退费应参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按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2011年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4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按上述规定,创艺厂应向黄金海发放一次性工伤辞退费229750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劳动争议诉讼的审理范围,黄金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创艺公司系创艺厂的外方投资方,依法应对创艺厂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黄金海与创艺厂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3月3日解除。二、创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金海一次性工伤辞退费229750元。三、创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金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848.9元。四、创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金海2011年、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719元。五、创艺公司对创艺厂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黄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创艺厂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创艺厂承担。
上诉人黄金海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创艺厂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就(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471号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存在认定错误的情形,原审在作出第三项判决内容时,仅仅依据创艺厂提交的《创艺纸品印刷厂工资表》——“经统计,黄金海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83.8元”,计算出创艺厂应支付黄金海经济补偿金数额。而《创艺纸品印刷厂工资表》显示的2011年7月份至12月份黄金海的工资额与黄金海实际工资额不符。主要表现在:一、《创艺纸品印刷厂工资表》所反映的黄金海工资组成中,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一栏中,几乎每个月的工资中都会代扣一定数额的个税;而好几个月份的工资栏都显示其工资并未达到3500元,未达到需要缴纳个税的标准。因此工资栏中代扣个税项目与实际领取工资项目的矛盾,就暴露了该几个月份的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二、黄金海在原审时所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体现了黄金海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实缴税额情况;而且创艺厂所提交的《创艺纸品印刷厂工资表》中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数额完全与该份证明中的实缴税额一致。因此进一步证实《创艺纸品印刷厂工资表》显示的2011年7月份至12月份黄金海的工资额与黄金海实际工资额不符。因此,黄金海2011年7月份至12月份的实际工资额分别为5469元、6146元、6136元、6325元、6270元、5600元;其计算公式为(此公式既是个税征缴公式):(实际工资额X-3500元)×10%-105元=当月个税额。综上,原审在审理此案时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清,却作出了(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47l号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为此黄金海不服,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诉,判如诉请。
上诉人创艺厂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改判无需支付黄金海一次性工伤辞退费229750元,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848.90元,无需支付2011、2012带薪年休假工资1719元。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黄金海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其判决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1、在认定事实方面,原审偏袒黄金海,对事实认定不准。表现在关于黄金海2012年1月份工资的支付问题,早在黄金海提起仲裁时该工资就已支付,但黄金海申请仲裁和原审起诉时却陈述:创艺厂拒不支付其2012年1月份工资,这与事实完全不符。黄金海的工资是因其自己不来领取,而非创艺厂不发给他,后经多次电话通知及公告后才于2012年3月5日前来领取,其领工资后才提起申请仲裁。这是黄金海故意拖延所至。但原审对于创艺厂提供的证据—公告等材料却不予采信,片面地认定黄金海的工资是在2012年3月5日领取,而不考虑其故意拖延领取工资的行为。2、鉴于第一点所述,由于创艺厂没有拖欠黄金海2012年1月份工资的事实及创艺厂没有非法解雇黄金海,因此,黄金海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因本案工伤事故发生时间是在1997年10月16日,工伤医疗终结时间是1997年12月30日,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五级,工伤理赔时间为1998年3月20日。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理赔处理,理赔时,社保部门除支付其医疗费外,还支付了一次性残废补偿金35308元。创艺厂也依法安排黄金海工作,黄金海也选择了留下来工作。因此,视为其放弃了工伤辞退费的要求。对于该处理,黄金海也确认无意见(详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龙岗分局作出深龙社保(98)龙保葵16号处理决定)。但原审却无视工伤时间的发生、理赔事实和理赔时间。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上面第一条第2项所述,创艺厂没有拖欠黄金海2012年1月份工资且工资发放没有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对其请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的创艺厂应支付黄金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2、依本案工伤事故的发生时间、工伤认定及理赔时间,即便黄金海要求的工伤辞退方面的费用没有超过时效的话,原审对于黄金海的工伤辞退费的计费基数所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辞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计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前款所称的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系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据此,黄金海的工伤辞退相关费用应按其受伤前上一年度(1996年)的其本人工资计发或按统筹地区(深圳市龙岗区1996年)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而非原审所认定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的上一年度(2011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关于创艺厂应支付黄金海2011年、2012年年休假工资1719元的判决,上诉认为其理据不足,因创艺厂没有拖欠,已分别多次以津贴的方式发放给黄金海。因此,原审关于支付其2011年、2012年年休假工资的判决理据不足。综上所述,创艺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创艺厂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创艺公司答辩称,对创艺厂的上诉予以认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工伤发生于1997年10月16日,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1998年10月3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而1998年10月31日前广东省处理工伤保险的规定是1992年3月1日起实行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规定。该规定也经劳动部办公厅转发至全国各省级劳动部门,该规定在第七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因工残废尚能工作的,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也可以由企业按上年度本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40%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审依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创艺厂支付工伤辞退费,但是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察院于2012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通知第一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在本辖区内普遍适用的指导意见,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在法院文书中引用,原审直接引用广东高院的指导意见明显违反该规定,因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除黄金海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有误外,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历年调整职工工伤待遇的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1、《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于1992年3月1日施行,于1997年12月31日修订,现行有效。
2、《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于1994年5月1日施行,于2000年1月11日修订,于2004年1月1日被废止,原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于1998年11月1日施行,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名称亦修订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9月29日再次修订,现行有效。
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于2000年4月5日施行,于2008年1月14日被废止,原因为已执行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于2004年1月1日被废止,原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现行有效。
又查,1992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医疗终结确定为因工残废后的待遇:
……(三)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以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平均每人每月的工资数额)为计发基数,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其残废等级发给。具体标准为:一级残废发十五个月平均工资,二级发十四个月,三级发十三个月,四级发十二个月,五级发十一个月,六级发十个月,七级发九个月,八级发八个月,九级发七个月,十级发六个月。……
再查,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1至3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三级残废依次按十五个月、十四个月、十三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二)残废补助金:一至三级残废每月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支付;(三)护理(扶助)补助费:一至三级残废每月依次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四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等参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用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一百。
再查,1998年1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施行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1998年1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再查,本院就黄金海的工伤赔偿和法律适用事宜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函询问,该局复函称:“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工伤员工黄金海于1997年10月16日受伤,经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百分之八十,伤残程度五级,我局1998年3月10日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9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七、十九条规定,作出工伤事故补偿待遇处理决定,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一百。考虑到当时全市工伤政策的一致性,当时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特区条例,统一按照深圳市1993年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79元的标准进行偿付,据此,黄金海工伤偿付中的一次性补偿金计算公式为679×65%×80%×100=35308元。2004年1月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我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广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在待遇结构上并无差别,均采用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工伤补偿。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的待遇补偿项目才发生变化,出现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因此,对于本案当事人而言,其工伤待遇已按当时的规定进行了补偿,不存在按新政策进行补偿的情形。”
本院认为,黄金海入职创艺厂,为创艺厂提供劳动,由创艺厂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黄金海于1997年10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其已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能否主张一次性辞退费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黄金海于2012年3月2日以创艺厂未及时支付2012年1月份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创艺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理由是否成立,如成立其计发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三、创艺厂是否应当支付黄金海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焦点一,黄金海于1997年10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于1998年3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根据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根据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四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等参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用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一百。黄金海工伤偿付中的一次性补偿金计算公式为679×65%×80%×100=35308元。黄金海已经根据当时的法规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如果根据当时施行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医疗终结确定为因工残废后的待遇:……(三)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以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平均每人每月的工资数额)为计发基数,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其残废等级发给。具体标准为:一级残废发十五个月平均工资,二级发十四个月,三级发十三个月,四级发十二个月,五级发十一个月,六级发十个月,七级发九个月,八级发八个月,九级发七个月,十级发六个月。……据此,黄金海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为13299元(1209元(1996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可见,当时深圳市适用的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已远远高于广东省相应的标准。
关于黄金海是否可以要求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创艺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就此,本院认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于1998年11月1日施行,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名称亦修订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9月29日再次修订。《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1998年11月1日施行。2000年4月5日施行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1998年1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该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黄金海已在1998年3月20日完成工伤认定,其要求的工伤赔偿待遇不适用于1998年11月1日施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此后出台或修订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故其无论在仲裁阶段要求创艺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涉及的项目),还是在原审阶段变更诉讼请求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涉及的项目),均于法无据。且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亦复函称,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的待遇补偿项目才发生变化,出现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因此,对于本案当事人而言,其工伤待遇已按当时的规定进行了补偿,不存在按新政策进行补偿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认定创艺厂应当支付黄金海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创艺厂相关上诉理由以及创艺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故创艺厂在2012年3月初仍未发放2012年1月份的工资,已构成拖欠,黄金海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创艺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理由成立,原审认定创艺厂应当支付黄金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黄金海在原审主张其平均工资为5100元,其上诉主张原审认定的工资标准4183.8元低于其实际工资,其提交了2011年1月至12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实其2011年7月至12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原审认定的标准。就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创艺厂应当举证证明黄金海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而创艺厂在原审并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黄金海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黄金海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反推其应纳税额并佐证其工资标准,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原审认定的工资标准为4183.8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黄金海于1996年11月入职创艺厂,2012年3月2日提出辞职,故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为15.5年。经核算,创艺厂应当支付黄金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79050元(5100元×15.5年)。
关于焦点三,创艺厂确认未安排黄金海进行年休假,故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创艺厂应当支付黄金海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对年休假工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创艺厂上诉要求不予支付黄金海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黄金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审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创艺厂系创艺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创艺公司依法应对创艺厂的上述义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综上,创艺厂和黄金海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导致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黄金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9050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上诉人香港创艺实业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被上诉人香港创艺实业公司无须支付上诉人黄金海一次性工伤辞退费229750元;
六、驳回上诉人黄金海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被上诉人香港创艺实业公司应支付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黄金海负担5元,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葵涌创艺纸品印刷厂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审判员 沈 炬
代理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