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沈阳安华储运有限公司与刘艳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12-0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85


沈阳安华储运有限公司与刘艳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安华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兴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英明,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学。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涵,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安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艳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甘国明、谢宏(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艳学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5月28日,通过别人介绍入职安华公司,每月工资43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安华公司也未给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刘艳学的工作是负责沈阳与鞍山之间的货运。刘艳学每日凌晨从沈阳装货出发到鞍山,在鞍山卸完货后再装货返回沈阳。2010年3月15日,刘艳学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刘艳学无责任。刘艳学在该次事故中受伤,手术时单位交纳的手术费。但安华公司没有依据劳动法给刘艳学申请工伤,并为刘艳学停发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故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刘艳学自2007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0日期间与安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安华公司答辩称:一、刘艳学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刘艳学不属于安华公司员工,与安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艳学系个体工商户史震东雇员,史震东与安华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由安华公司将接收的货物交由其运输,安华公司向其支付运费。刘艳学所开事故车辆(辽D×××××)系由安华公司租用王惠军货车后转租给史震东,因此刘艳学与史震东之间为劳务关系,是史震东所雇用的司机,由史震东向刘艳学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刘艳学并非安华公司员工,与安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刘艳学所提诉讼请求皆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因此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二、刘艳学所提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刘艳学自2010年3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再未向史震东提供劳务,刘艳学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刘艳学直到2013年5月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其间并未出现任何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刘艳学诉讼请求已超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故安华公司认为刘艳学的诉讼无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刘艳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刘艳学驾驶辽D×××××(辽D×××××挂)车辆与勾继海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艳学受伤,刘艳学于2010年3月15日住院,于2011年6月27日出院。2010年3月26日,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艳学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辽D×××××车辆系安华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租用王惠军的车辆,每日租金500元,按月结算。在庭审中,安华公司提供一份2009年12月15日与史震东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史震东租用安华公司货车辽D×××××(辽D×××××挂)用于个体运输。每月租金1万元。刘艳学在驾驶货车辽D×××××(辽D×××××挂)时,身穿安华公司单位的工作服。2013年5月28日,刘艳学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对于刘艳学的申请不予支持。刘艳学对该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依据该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主体必须是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刘艳学驾驶的车辆属于安华公司租用他人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且刘艳学在工作中身穿安华公司的工作服,因此刘艳学与安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安华公司提出的安华公司与史震东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已经将刘艳学驾驶的车辆出租给史震东从事个体运输,刘艳学系史震东雇用的抗辩,根据安华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与史震东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上约定史震东每月支付安华公司车辆租金1万元,而安华公司从王惠军处租用车辆的租金为每月1.5万元,远高于从史震东处获得的租金,显然有悖常理,对于该份协议不予采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本案中,即便安华公司与史震东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书真实存在,其实质也是安华公司变相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政许可,也应为无效合同。故对于刘艳学系史震东所雇用的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安华公司提出的刘艳学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安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安华公司与刘艳学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刘艳学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安华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因刘艳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艳学在驾驶安华公司租用的辽D×××××(辽D×××××挂)车辆前与安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期间刘艳学与安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刘艳学与沈阳安华储运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3日至2013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华公司负担。

宣判后,安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史震东合作,上诉人将从王惠军处租赁的货车转租给史震东,由史震东负责承运上诉人由沈阳发往鞍山的货物,被上诉人刘艳学是史震东的雇员。工作服是史震东向上诉人购买,双方为提升企业形象便于协作,所以统一着装,上诉人租赁车辆后以较低价格转租给史震东是一种经营策略。被上诉人刘艳学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刘艳学答辩称: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上诉人为其发放工作服,衣服上有上诉人名称及电话,与上诉人工商登记一致。史震东为上诉人工作,其个人没有运输货物资质和执照,上诉人出具的材料证明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由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安华公司提出其与史震东合作,由史震东负责承运由沈阳发往鞍山的货物,刘艳学是史震东雇员的上诉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此可知,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经营者应有自己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进行营运活动。根据安华公司上诉状及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二审庭审陈述可知,安华公司将从王惠军处租用的货车交由史震东使用,由史震东负责承运安华公司由沈阳发往鞍山的货物,史震东从安华公司购买统一工作服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史震东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货运经营主体。刘艳学身着安华公司统一制式服装,驾驶安华公司所租赁车辆,从事安华公司经营线路的货物运输工作,一审法院认定刘艳学系安华公司职员,刘艳学与安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于安华公司提出与史震东是合作关系,刘艳学是史震东雇员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安华公司提出刘艳学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上诉主张,因安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艳学已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故刘艳学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安华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安华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智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代理审判员谢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委托一个律师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有时效吗

    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