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宁与蒙俊峰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刘康宁与蒙俊峰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徽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康宁。
被执行人蒙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康宁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蒙俊峰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徽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责令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蒙俊峰现外出去向不明,经多方查询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准确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予
审 判 员 杜 鸿 武
代理审判员 范 欣 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欣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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