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08-07 来源: 浏览:127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2号)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月15日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预付医疗费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