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裁终裁”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吗?

2015-07-25941 人看过
    案例:某炼化公司最近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劳动者钱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向钱某支付工资5 000 元、经济补偿金800 元,要求撤销。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争议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裁决为终裁裁决,驳回了炼化公司的起诉。
    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其第四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权利:“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开劳动争议管辖的四点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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