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学校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表,说明已依法确认了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第二种观点: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认为,与社会上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用人单位在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不违反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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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习和带薪实习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答: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务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
行地不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吗?
案例:何某是某药厂的推销员,从事药品推销,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他与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他的工作地点予以明确。最近,何某辞职,就劳动补偿问题,对仲裁不服,去中级人民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能否提起诉讼?
我是南阳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负责人,2009年6月,一名已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000多元。2009年7月15日,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