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在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现有问题向您请教:我公司返聘了一位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直至退休的员工,并与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最近,该员工生病住院,发生了一大笔医药费,因其已退休,公司未给其上医疗保险,现想请教您该笔医疗费应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还是应由我公司承担 ? 有何依据?
回答:关于这一问题,原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的规定意思在于使退休后的人员再就业有法可依,这里的书面协议相当于劳务合同,它不是对劳动关系进行的协调,而是对劳务关系进行协调。自然,这种关系不需要按照正式劳动关系来上保险,而是按照双方的协商,确定报酬、医疗、劳保的形式。如果双方在合同里没有规定医疗和劳保事宜,此时就需要双方协商。
另一方面,作为正式退休的员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仍是在原单位的,原单位需要承担该员工因为生病发生的费用,但要看该单位的医疗报销政策。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员工的医疗费用可能需要贵单位和原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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