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来计算的;
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包括在内。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收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手册》第三辑第265页)第4条对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作了明确规定,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里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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