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人数对等。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首席律师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调解
周银山与长沙协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2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银山。 委托代理人:何松
周卫海与海口汇通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卫海。 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