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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事业单位事假工资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事业单位事假工资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一,如浙江省规定“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5]79号)。内蒙古规定“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
因此,事业单位事假工资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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