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工总保[1995]74号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1994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6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二、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及困难补助经费列支渠道仍按沪工总保[199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220元,配偶16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收入低于385元的,补足到385元。本人收入是指按沪社保综发[1995]14号文件规定实行物价补偿后的月养老金。本次补助金额低于原补助金额的,按原补助金额补给。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的补助标准可比上述标准低20元,补助经费仍由退休费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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