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是不是只有该单位有工资支出才可计提?

2015-09-22661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新的规定,已经不允许计提了,过去已经提取的福利费等税务局出台新的政策再处理对原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企业应付福利费结余,是历年积累起来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如果将该结余一次性转入企业当期利润,其实质是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转为国家和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股东增加了对企业的权益,职工的权益却减少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付福利费无结余的企业职工相对有结余企业的职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权益,这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若干问题》并未要求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福利费结余一次性调增当期利润,而足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做此操作。这就给了企业一个缓冲的期间,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从而尽量避免前述现象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少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完所有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并不足一件困难的事;但对于企业成立时间较长,人均应付福利费结余很多的企业,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合理、合法地用完历年的应付福利费结余却并不那么容易。对于如何使用该结余,宗旨应足:惠及全体职工、不使职工利益受损。本着这样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应付福利费结余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用该结余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或者将该结余按照一定的规则分给职工个人,例如: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债转股的形式,将应付福利费结余转为职工股。采用以上两种做法既可以避免因突击使用应付福利费而造成的不当使用、不法使用现象,又可以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尚未使用完的应付福利费余额,根据《若干规定》,要在该期间将其冲减管理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首次执行日后的那个会计期间应付福利费结转利润的金额较大,那么向社会公众做信息披露足必须的,否则会有粉饰利润之嫌。因为它属于以前年度利润,与企业当期经营业绩无关。至于被冲减的结余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数,目前笔者尚未看到与此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应付福利费计提时已在计提当期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因此,因应付福利费余额结转而调增利润,应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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