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2)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特殊困难;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受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线咨询或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HR法律网:怀孕女职工福利待遇不变 不得降低孕妇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规定和限制女职工的结婚、生育内容;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
HR法律网:《工会法》第十条规定quo;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quo;。它规定了女工委员会